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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下放部分外资行分行开业审批层级,缩减部分材料要求(26)

金融 | 发布时间:2019-11-08 | 人气: | #评论#
摘要: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开业决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随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开业决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随机构开业批复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随代表处设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随代表处设立批复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三七条 申请核准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银保监会或者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三)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五)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六)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
 
(七)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八)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九)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十)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三八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一三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一四○条 本办法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是指在15个以上省(区、市)设立一级分支机构的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四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四二条 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对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四三条 银保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负责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一四四条 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工作实际,有权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机关进行动态调整。
 
第一四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四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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