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下放部分外资行分行开业审批层级,缩减部分材料要求(21)
金融 | 发布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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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者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者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者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应当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一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台、中台、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者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一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应当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对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一一六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一七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者展业计划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1.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当体现交易前台、中台、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2.新业务、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3.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4.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5.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6.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7.交易员守则;
8.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9.对前台、中台、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四)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
(五)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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