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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详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案件特点与“非典”时有何不同(6)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3-09 | 人气: | #评论#
摘要:苗生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涉及3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我们在四批共计27个案例中,共选编发布

 
苗生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涉及3个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我们在四批共计27个案例中,共选编发布了5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4个妨害公务罪案例,占了所有案例的三分之一,主要考虑:
 
一是该类犯罪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的危害严重。“两高两部”《意见》明确的九大类违法犯罪,都是严重妨害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从严惩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论是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还是以暴力威胁阻碍防控措施实施,都直接、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直接对防控形势、防控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相较于其他几类犯罪对疫情防控的危害,依法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具有突出的紧迫性。同时,通过及时发布该类案例,能够有效教育群众、震慑犯罪,提高社会民众严格遵守疫情管控措施的自觉性,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能够顺利有效落实,切实维护防控秩序。
 
二是该类犯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如何准确区分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确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和公务行为的范围?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我们重点选择这类犯罪发布典型案例,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指导、引领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更要注意在从快从严打击的同时,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罪名。
 
记者:请您结合典型案例谈一下,办案中,检察机关如何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
 
苗生明:检察机关坚持在检察办案中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在法治轨道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落实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
 
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进行医疗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场所予以监视居住。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上海市金山区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嫌疑人均未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待病情痊愈或隔离期满后,依法惩治。再如,在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已被逮捕的姜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兰溪市某劳保用品厂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姜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效避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保障了当地防疫物资供应。
 
在程序保障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通过及时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实现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目的的,在严格依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各项程序性权利,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关于送达、告知等各项期限规定的基础上,从提升办案效率、加强自我约束的角度出发,尽可能提高司法机关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效率,缩短办案时间,体现“依法”“从快”的政策导向。而不能为了“从快”而忽视程序合法性、侵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在最高检公布的四批典型案例中,有9个案件已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这些案件,都是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严格保障嫌疑人程序权利前提下进行的起诉审判,充分体现了依法从快与权利保障有机统一。
 
记者:在这四批典型案例中,至少在9个案件中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其中,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中,检察机关还对其进行了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那么,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在当前从快从严打击涉疫情犯罪的刑事政策下,检察机关是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精神、有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的?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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