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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详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案件特点与“非典”时有何不同(5)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3-09 | 人气: | #评论#
摘要: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

 
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该类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战。一些平时的“好人”,心存侥幸,认为在网上发个假消息、骗点钱,只是点几下鼠标、点几下手机的事,容易得很,而且“打一枪就跑”不容易被发现,发现了也无非是退钱、道歉了事。而实际上,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2月11日发布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选择了2个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诈骗案,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也提醒社会,注意防范这类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针对您提到的这些涉疫情犯罪新特点,检察机关办案理念、打击重点等方面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苗生明:从2003年的“非典”疫情,到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检察机关积极应对不同的犯罪形势,立足自身职能,坚持依法打击、震慑涉疫情犯罪,切实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理念也更加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从刑事政策上,2003年“非典”期间的刑事政策突出“从重”,在2003年“两高”《解释》中主要强调的是对各类犯罪的从重处罚。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既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其他因防控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则应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办理。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在案件办理中注意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情绪等工作,特别注意避免因“过度执法”、“过度追诉”进一步激化矛盾、制造对立,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
 
二是在打击重点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除了同样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作为打击重点外,还专门新增了两类打击重点,一是暴力伤医类犯罪,二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其中,暴力伤医类犯罪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社会影响恶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更是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对这两类犯罪予以重点打击,是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记者:在四批典型案例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9起,是发布案例数最多的。这类犯罪危害性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有什么不同?办案中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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