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详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案件特点与“非典”时有何不同(4)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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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者:在案件类型的确定上,最高检是如何权衡考虑的?四批典型案例发布的侧重点有什么不同? 苗生明: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的确定上,总的思路
记者:在案件类型的确定上,最高检是如何权衡考虑的?四批典型案例发布的侧重点有什么不同?
苗生明: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的确定上,总的思路是以中央明确的打击重点为依据,以回应人民关切为重点,以解决司法办案实际需求为导向,实现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具体而言,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中央明确的打击重点。疫情发生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时发布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两高两部”及时制定出台《意见》,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重点打击的九类犯罪。最高检四批典型案例的筛选,就是以这九类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为重点的,体现出检察机关对中央决策部署的认真贯彻落实,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
二是疫情防控检察工作阶段性需求。疫情发展是一个前后变化的过程,国家防控措施包括检察工作的推进也具有阶段性特点。比如最初需要解决司法办案实际问题,之后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最高检典型案例的选编与发布,也是与每个阶段的实际需求密切相关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典型案例真正发挥指导作用,解决司法办案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三是犯罪类型的自身特点。每个类型的违法犯罪具有不同的特点,有的类型案件数量比较大,比如诈骗犯罪、妨害公务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有的犯罪类型暴露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最高检四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的衡量上,也认真考虑了案件自身的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案件的顺利办理。
形象地说,四批典型案例的侧重点,就是“见招拆招”“有的放矢”和“重点关照”。第一批案例的发布针对的是疫情防控之初,检察工作面临各种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也刚刚出台,很多紧迫性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第一批案例在案件类型选择上具有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第一批案例发布后,法律适用、打击重点进一步明晰,各地防控工作开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也相继被报道出来,因此,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另一方面兼顾了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最终选择了五种类型六个案例。而在选择第三批典型案例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第三批案例的选择更加体现出专业化特点,五个案例中有三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到第四批案例,已经全部集中在常见涉疫经济犯罪上。
下一步,随着典型案例发布工作的不断推进,典型案例的阶段性、专业性特点将不断强化。
记者:这些典型案例里涉及的几类犯罪行为在2003年“非典”期间有没有发生过?与防控“非典”时期相比,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具有怎样的新特点?
苗生明: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总的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我们比较今年“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和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会发现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造谣传谣等类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
但是,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特别是手机网络、高铁路网的普及以及发生的时间节点(春节期间),在改变人民生活方式、节奏的同时,直接影响了疫情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也对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手段产生重大影响。
最为突出的,
一是发案量不同。“非典”期间,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数量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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