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详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案件特点与“非典”时有何不同(3)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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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充分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对备选案例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讨论每一个案件的代表性,选择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一步编
第二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充分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对备选案例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讨论每一个案件的代表性,选择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一步编纂。如在确定第二批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件时,我们在备选的几个案例中,经过认真研究讨论,认为该案对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的犯罪对象具有典型指导作用,最终确定为典型案例发布。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报送的案例,这一环节工作由报送单位完成。
第三步,要与负责指导的各条线业务部门进行讨论。在初步确定典型案例后,由最高检各相关业务厅共同进行研究、征求意见。比如,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案例,请第二检察厅相关同志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就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相关案件,请第四检察厅相关同志研提意见。
最后,典型案例确定后,报最高检领导和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研究。报批的过程,也是一个分析论证的过程,包括对案件本身的把握、对综合效果的把握等等。
经过上述程序后,案例发布前,我们还会与办案单位再次跟踪核对案件事实,对法律要旨的编写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典型案例的发布稿。
记者:在您看来,这四批案例的典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苗生明:
一是案件类型的典型性。为统筹全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工作,最高检领导小组在工作之初就确定了办案数据每日报送、案件报备和日常专报三项工作机制,加强对涉疫情常见罪名和常见问题的分析,并根据中央明确的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选择案件占比大、反映问题多、实践需求急的案件,给予重点关注。比如,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在四批典型案例中所占比例较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前三批典型案例中均有所涉及。
二是法律适用的典型性。在编发时我们认真撰写了“法律要旨”,除了明确法条适用、法律理解外,更加指明了案件的危害性、案件的特点以及指导意义在哪儿,从而澄清和解决了实践中适用法律认识不一致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第四批集中发布的破坏涉疫防控市场秩序犯罪案件,重在解决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案件中法律政策方面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第三批编发的典型案件,侧重于阐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界限;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件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界定等等。
三是指导办案工作的典型性。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各项防控措施的实施,为日常的司法办案提出了一些挑战,这一系列典型案例的编发,为各级检察机关如何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依法办案提供了指导和参考,如为各级检察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提审和审判、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提供了借鉴。
记者:那么,这些案例具有怎样的检察特色,对各地办案起到了怎样的引导、指导作用呢?
苗生明:说到检察特色,这些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一线的政治担当,彰显了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严格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作出积极贡献。更直接的效果,就是对地方办案起到了有效指导。一方面,我们在发布典型案例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不仅办案的同志要学,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也要学。另一方面,我们在编发典型案例时,把“两高两部”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通过要旨阐述的方式,结合案例予以说明,就是一种很生动的指导引导,得到了各级检察机关的肯定,下级院反映特别有用。
起初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散播或引起疫情散播危险的犯罪,最初“两高两部”的《意见》还未出台,案件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通过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特别是《意见》出台、第一批典型案例发布后,逐步调整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罪处罚,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导责任的履行。再比如,为确保依法从严从快政策的贯彻落实,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积极作用,与侦查机关一起研究基本案情、明确侦查方向、推动证据固定、确保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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