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并不是任何研究和讨论都会起到同样程度的积极作用。事实上,有些研究和讨论对于问题的解决会起到更大的积极作用,而另一些研究和讨论所发挥的作用则可能会比较小些。这种差别的存在可能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非常需要关注和研究且对问题的解决可能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的,是如何选择更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中国有一句古语,叫做“磨刀不误砍柴功”。研究并选择对解决问题更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虽然可能会花费人们一些时间和精力,有些甚至可能因为失误而浪费时间和精力,但这却不仅是必要和必须的,而且还使我们走向成功的努力变得事半功倍。 我们认为有益的做法是: 第一,总结人类在恐怖主义问题研究和恐怖主义概念定义中已经形成的共识,特别是在不同法律文本中已经实现的内部共识,寻求不同法律文本内部共识之间的共同点,寻求并概括出不同法律文本之间存在的不同程度上的外部共识,积极推动这些外部共识的积累及其程度的提高。 第二,在国内国际两个方面,积极推动更多关于不同类型恐怖主义问题的具体法律出台,使这些具体法律越来越多地涉及现实中存在的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并由此越来越充分地认识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给新认识的不同类型恐怖主义概念下定义,使法律上的恐怖主义类型定义在数量上越来越接近现实中对应的实际存在,使我们对恐怖主义的类型认识和类型定义日趋全面。 第三,通过不断推出更加普遍更加全面的新法律,把那些在以往的涉恐法律中已经形成的关于恐怖主义概念及其定义的共识,不断以越来越普遍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最终从法律层次上真正全面地定义恐怖主义概念、推出真正全面的反恐国际法奠定越来越广泛的基础。 第四,对于人类长期无法形成共识的相应言行是否属于恐怖主义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通过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相关现实问题来促进这些“类恐言行”的弱化和消失,为最终给恐怖主义概念下一个真正全面的法律定义,形成真正全面的关于恐怖主义的法律,打下更宽厚的现实基础。 第五,从理论上弄清“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究竟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通过对恐怖主义概念的逻辑划分和对不同类型恐怖主义的定义,促进人类在法律层次上接近全面的“恐怖主义”概念,为给出全面普遍的“恐怖主义”定义奠定坚实的逻辑和理论基础。 第六,在定义恐怖主义时采取更广泛的民主措施和民主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强势力量对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单方面主导,使国内国际的弱势力量的生存状态和价值需求能够在最终形成的有关恐怖主义的法律条款中得到更多的体现。这不仅有利于从法律特别是国际法上解决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问题,而且有利于在现实中消除恐怖主义生存的土壤,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恐怖主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