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法律是政治强力或政治妥协所形成的具有强制效力的共同约定,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同伦理价值观和不同政治价值观的冲突能够在法律中得到有条件的统一,这正是当前世界各国法律中能够形成自我统一的“恐怖主义”定义的原因,也是至今全人类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恐怖主义”法律定义但有可能形成统一的法律定义的原因,这也正是法律界需要努力完成的一项具有理论可能性和现实意义的任务。 三、“恐怖主义”法律定义的合理程序 众所周知,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法律界就已开始探讨“恐怖主义”概念,但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法律和法学两个层次上,都没有形成对“恐怖主义”概念的统一认识和定义,而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甚至是严重的分歧和对立,而这种分歧和对立的原因,虽然包含着人们认识角度和水平的差异,但更重要的却是由于人类在社会立场、道德情感、价值观念上并没有达到完全统一,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甚至有时还会出现严重对立。毫无疑问,无论是面对自然世界,还是人类社会,当代人类形成了并且正在越来越多地塑造着某些共同的社会立场、相近的道德情感、普世的价值观念,但普世价值的存在与扩展并完全没有消除人类世界存在已久的价值鸿沟。这一点使得在面对同样的恐怖主义问题时,当今世界的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人群、不同个体,一方面能够不断扩大他们之间越来越多的共识,另一方面又在顽强地坚守着他们某些不同的甚至是不可调和的分歧。在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恐怖主义”概念的问题上,法律界和法学界目前面对的正是这样一个在价值观上既有某些共识也有很多歧见的对立统一的人类社会。这种情况,使得世界各地各国各民族中那些同样从事法律事业的律师、法官、立法者,在面对恐怖主义这一共同对象时,既有越来越广泛的共同语言,又有越来越具体的不同意见。由此来看,法律界和法学界在“恐怖主义”概念及其定义上存在分歧就不足为奇了。 为了研究法律和法学两个不同层次的上“恐怖主义”定义问题,我们必须先对这两个知识层次做出区分,然后指出这两个层次上“恐怖主义”定义的类型不同(不是含义不同)。 简单来说,法律是实践,是规范;法学是理论,是科学。在这两个不同层次上,“恐怖主义”一词表达的其实是两个不同概念。 法律面对的“恐怖主义”,无论是实践的层次,还是评价与规范的层次,指向的都是人类言行中的恐怖主义,是实际的恐怖主义。人类知识面对这一层次上的恐怖主义时,其所认识和所定义的无疑都是指向某些具体言行的“恐怖主义概念”。 与此不同,如今已经成为或应该成为科学理论的法学,或者说具有科学品格的法学,它研究的主要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些普遍性概念,而不是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因而一般情况下并不专门研究“恐怖主义”一类概念,更不会去专门给“恐怖主义”一类概念下定义。然而,如果在研究到具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规范问题时不得不涉及“恐怖主义”之类概念,作为科学理论的法学所指向的对象,其实并不是现实中的“恐怖主义言行”,而是观念中的“恐怖主义概念”(以及“恐怖主义犯罪概念”)之类。只有在法律实践和规范中存在的“恐怖主义概念”(以及“恐怖主义犯罪概念”)之类,才是法学在某些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不研究和定义的概念。从定义的角度更明确地来说,法律所要定义的是“恐怖主义”这个概念,而法学所定义的只能法律中的“恐怖主义概念”这个概念。对此,我们可以列述如下: 实践语言——“恐怖主义”言行 法律对象——“恐怖主义”言行 法律形成——“恐怖主义”概念 法律定义——“恐怖主义”概念 法学对象——“恐怖主义”概念 法学形成——“‘恐怖主义’概念”的概念 法学定义——“‘恐怖主义’概念”的概念 然而对于这些不同层次上的不同概念,人们却习惯用同样的“恐怖主义”一词来表达。因此,同样是“恐怖主义”一词,在包括法律语言和法学语言在内的人类语言的不同层次上,表达的其实是不同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