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们对“恐怖主义”概念外延存在不同认识相应,在如何从内涵方面定义“恐怖主义”概念的问题上,人们也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事实上,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无定,那么这个概念的内涵就不会清楚。 从逻辑学关于概念定义的理论上看,概念的内涵是人类思维对概念所指对象之特有属性的反映,因而概念的内涵问题是本质上就概念所指对象的特有属性的问题。对于“恐怖主义”概念来说,其所指对象的特有属性究竟是什么,或者说究竟应该包含一些什么,人们迄今也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前面提到的西方学者亚里克斯·施米德和埃尔伯特·庄曼在其合著的《政治恐怖主义》中,不仅统计出1936到1983年40多年间的109个“恐怖主义”定义,而且还分析了这109个定义中22个要素,并计算出它们出现的频率,这其实就是对那些定义认定的“恐怖主义”概念内涵的统计分析。在这种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想通过把前人定义中涉及到的合理要素都放到他们的新定义之中,也就是把这些要素都作为“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全面的定义,结果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非常冗长的定义:“恐怖主义是一个令人不安的、重复暴力行为的方法,由(准)秘密的个人、团体或者国家行为者为了特殊的、犯罪的或者政治原因而使用,它不同于暗杀,直接的施暴对象并非其主要目标。暴力的直接牺牲者一般是任意选择的(随机的目标),或者从目标人群(有代表性或者象征性的目标)中挑选的并作为一个消息的发生器。在恐怖主义者(组织)、(危险中的)被害人和主要的目标(观众)之间基于威胁和暴力的信息传递过程,被用于操纵主要目标(受众),将其变成恐怖的目标、需要的目标,或者注意的目标,这取决于威胁、胁迫或者宣传是否是其主要追求的目的。”这样的定义不仅与科学逻辑要求的“简明”相去甚远,而且没能清楚表明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但逻辑却要求必须明确这一点。 要通过梳理以往定义涉及的要素来寻找一个合理的新定义,仅仅列出以往定义中涉及的要素并把其作为新定义的内涵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弄清它们是否都是“恐怖主义”的内涵,其中是否有需要剔出的要素、是否有需要新增的要素,以及最后确定下来的那些要素以怎样的关系存在才构成“恐怖主义”的内涵。然而一旦面对这些问题,人们又必然发生分歧,照样不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因此,亚里克斯·施米德和埃尔伯特·庄曼虽然可以运用这种方法统计出“暴力或武力”、“政治的”、“恐怖”、“恐吓”、“心理影响”、“预期反应”、“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等22个要素在以往定义中出现的频率,并由此得出一个新定义,但这个定义照样没有也不可能被普遍认可。这其实依然是因为,人们对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什么是恐怖主义本身的特有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认定。这正是定义“恐怖主义”遇到的内涵困境。 二、定义“恐怖主义”的方法论问题 据学者们考证,“恐怖主义”概念最早出现于1798年法国大革命时期,最早用于表达这一概念的是terrorisme这样一个法语语词。但是不久,这个概念就被英国借用,转化为英语terrorism一词,用以说明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所采取的系统化威慑政策。到了今天,在这样一个由美国及英语主导的全球化时代,由于美国和英语世界面临着严重的恐怖主义问题,从而使英语terrorism一词得到广泛传播,甚至使世界上所有的至少是主要的语种中都出现了“恐怖主义”一词,例如汉语中的声音符号“kongbuzhuyi”及相应的形状符号“恐怖主义”所代表的“恐怖主义”一词。 在不同语言体中由不同音形符号代表的“恐怖主义”一词,虽说它们之间互译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就足以说明它们具有不同程度上的相近含义和相近指谓,但这仅仅是“相近”或“相似”,而绝不是“相同”。如果不能说任何两种语言体之间的任何两个语词的含义都不会完全对等,那么起码可以肯定,不同语言体之间可以互译的那些语词,很少有完全相同的含义。不同语言体中由不同音形符号代表的“恐怖主义”词汇,就是这样一些可以互译但含义并不完全相同的语词,而且它们表达的也只能是一些在内涵外延方面具有不同程度的接近性但又并非完全一致的概念。这种情况虽然并不是造成不同文化体系在目前对“恐怖主义”概念具有不同解释的根本原因,也不是不同人群、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对恐怖主义问题会有不同立场和观点的根本原因,但却是我们在研究“恐怖主义”概念时需要给予考虑的一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