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不同,“实质定义”的情况要更复杂一些,它包括“描述定义”和“规范定义”两种类型。 “描述定义”是通过描述概念所指对象之特有属性并由此揭示概念内涵来义概念的,它所定义的概念指向的既可能是客观的事实,也可能是客观的价值,并由此形成“事实描述定义”和“价值描述定义”的区别。无论是“事实描述定义”还是“价值描述定义”,“描述定义”都限于纯粹的描述,而不做任何评价和规范,它们定义的概念也就是那些纯粹用于描述而不带任何评价功能和规范功能的“描述性概念”。只有这样的“描述性概念”,才是“科学概念”;也只有这样的“描述定义”,才是“科学定义”。然而当今的“恐怖主义”概念,并不完全是用于描述对象的,而带有强烈的评价功能和规范功能,因而不是一个“描述性概念”,不是一个“科学概念”,所以也就不可能运用之适用于“描述概念”或“科学概念”的“描述定义”去给其下定义,不可能形成任何科学定义。这就是说,要给“恐怖主义”概念下一个科学定义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最终形成一个人们普遍认可科学定义了。任何这样的努力和企图也注定不会成功。 谁都承认,“恐怖主义”不是一个“自然科学概念”,但是人们并不清楚,“恐怖主义”其实也不是一个“社会科学概念”,而只是一个“社会生活概念”。毫无疑问,“恐怖主义”是当代语言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语词,但它并不因此就成为一个语言学概念,而只是当代词典编纂时不能不收入的一个语词。同样,“恐怖主义”虽然在当代法律生活、政治生活、甚至伦理生活中都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概念,但它也并不因此就成为一个法学概念、一个政治学概念、一个伦理学概念,起码不是作为科学的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而只是在法律生活和法律条款中、政治生活和政治争斗中、伦理生活和道德评价中必然遇到也必然要用到的一个“生活概念”或“社会生活概念”。在当代法学不得不涉及“恐怖主义”时,这个“恐怖主义”其实既不是法律生活中的实际存在的“恐怖主义言行”,也不是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用到的“恐怖主义概念”,而是在人类思维中已经又上升了一个层次的“恐怖主义概念之概念”。同样,无论在现实在政治生活中,还是在现实的伦理生活中,既有“恐怖主义言行”的客观存在,也有“恐怖主义概念”的不同规定和使用,但它们都只是政治生活和伦理生活的一部分,是政治评价和道德评价要用到概念,而不是政治学和伦理学的概念,只有“恐怖主义概论之概念”才是政治学和伦理学不得不涉及相应问题时需要探讨的另一个层次上的概念。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1)“恐怖主义”是在当代伦理生活、政治生活、法律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社会生活”语词,因而是一个编纂词典时必须收入且可以给出不同义项解释的语词。 (2)“恐怖主义”不是一个科学的“描述概念”,而是一个兼备描述、评价、规范三重功能的概念,因而不是一个能够用科学方法给出统一的科学定义的科学概念。 (3)“恐怖主义”不是科学的语言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的概念,因而语言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都不可能在自己的学科领域给出统一的科学定义,更不可能在这些学科之间给出一个多科学的统一定义。 (4)“恐怖主义”是一个“社会生活概念”,而且在社会生活的相关领域有自己不同的应用和含义,是一种客观的多样性语言存在,因而虽然可以在词典编纂中通过如实反映这种现实语言生活而给出“统一的多项解释”,但不可能形成一个适用于整个社会多领域的“统一的单一语词定义”。 (5)在伦理生活领域,“恐怖主义”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而且由于当前世界的价值观分裂、未来世界不可能形成完全统一的价值观念、以及道德的非强制性,因而就不可能自然形成或由人给出一个统一的道德定义。 (6)在当前世界的政治生活领域,“恐怖主义”更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而且由于政治立场和观点的矛盾对立,以及人类越来越认识到政治生活多样性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而在政治生活中也不可能自然形成或由某些人给出一个全面认同的统一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