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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国家安全专家刘跃进:反恐领域亟待厘清关于恐怖主义的若干概念问题(7)

专题 | 发布时间:2019-03-25 | 人气: | #评论#
摘要:在实践语言中,恐怖主义表达的是恐怖主义言行,而这种恐怖主义言行,刚好是法律实际面对和需要规范的对象,这就必然会形成法律认识所需要的恐怖主

在实践语言中,“恐怖主义”表达的是“‘恐怖主义’言行”,而这种“‘恐怖主义’言行”,刚好是法律实际面对和需要规范的对象,这就必然会形成法律认识所需要的“‘恐怖主义’概念”,而且法律认识还会力图定义“‘恐怖主义’概念”。但是在法律语言中,在定义“‘恐怖主义’概念”时,“‘恐怖主义’概念”总是被简化为“恐怖主义”这样的语言符号,从而与实践语言中表达“‘恐怖主义’言行”的“恐怖主义”用了同一个语词。由此,同一个“恐怖主义”语词,已经表达着两个不同的“恐怖主义”概念,一个是指向客观对象的“‘恐怖主义’言行”,另一个是指向认识结果而存在于观念中的“‘恐怖主义’概念”。法律面对的对象是“‘恐怖主义’言行”,法律定义的概念是“‘恐怖主义’概念”,但它们都由“恐怖主义”一词来表达。

问题并没有到此为止。在法律实践和法律规范中形成、存在并被定义的“‘恐怖主义’概念”,有时会成为法学所要面对和研究的对象,从而使法学要在这一更高知识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中的“‘恐怖主义’概念”。但进一步的问题是,与人类在其他知识领域的不同认识层次上进行转换时会混淆不同层次的概念一样,人们在把法律层次上必然形成和所要定义的“‘恐怖主义’概念”提升为法学层次所要研究的对象时,虽然形成的必然是“‘‘恐怖主义’概念’之概念”,所要定义的也应该是“‘‘恐怖主义’概念’之概念”,但认识的简化功能,特别是语言的简化功能,则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把“‘‘恐怖主义’概念’之概念”简化为法律实践观念中的“‘恐怖主义’概念”,甚至简化为是法律实践层次上“恐怖主义”,把其直接表达为“恐怖主义”一词。由此,便出现了法律和法学领域“恐怖主义”一词表达的第三个不同对象——一个客观存在和两个概念存在。

如此一来,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由于人类认识层次不同而形成和实际存在的三个不同概念,即“‘恐怖主义’言行”、“‘恐怖主义’概念”、“‘‘恐怖主义’概念’之概念”,都用了相同的“恐怖主义”一词来表达。

面对法律和法学中“恐怖主义”一词表达三个不同层次上的三个不同概念的复杂情况,研究者必须明确:我们正在研究和定义的是哪一个层次上的“恐怖主义”。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使相应的研究和定义符合人类认识和科学研究不能违背的基本逻辑,否则,相关研究和定义首先在逻辑上就是混乱的、无效的,因而不仅难以称为科学,而且不可能是正确的理论,甚至也不是合理的知识。

由此,我们首先可以合理指出的是,就像植物学不可能定义与人类认识无关而客观存在着的“树”本身,而只能定义“树”的概念一样,法律和法学作为人类知识,根本不可能定义在客观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恐怖主义”本身,而只可能定义“恐怖主义”概念。

其次,我们还能够进一步合理指出的是,已经成为科学理论的法学,虽然具有定义“恐怖主义”概念的抽象可能性,但没有定义“恐怖主义”概念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因为,现实中客观存在的恐怖主义言行具有强烈的价值特征,现实中作为观念存在的恐怖主义概念更具有强烈的价值评价价值规范倾向,这使得以“事实描述”为己任的科学理论,虽然难以但还可能站在价值中立的超然立场上描述恐怖主义言行中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但是却很难给本身包含有价值评价内容的“恐怖主义”概念以普遍认可的科学定义,而且事实上根本就不可能从科学视角用科学方法给“恐怖主义”概念下定义。其实,人类认识中形成的任何“具体评价概念”(并非如同“善良”之类的“抽象评价概念”,而是像“好人”之类的“具体评价概念”),都不可能从科学视角用科学方法下定义。由于法学是一门科学,而任何“具体评价概念”都是不可能用科学方法进行科学定义的,因而“恐怖主义”概念的法学定义是不可能形成的。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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