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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好!刚刚,证监会重大宣布!影响太大了(2)

产经 | 发布时间:2023-02-21 | 人气: | #评论#
摘要: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试点工作实践情况及时总结评估,完善试点政策和规则,支持私募基金不断丰富产品类型,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中基协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试点工作实践情况及时总结评估,完善试点政策和规则,支持私募基金不断丰富产品类型,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中基协发布《不动产试点指引》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要求,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2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不动产试点指引》)。该指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不动产试点指引》共二十一条,遵循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原则,明确不动产投资范围、管理人试点要求、向适格投资者募集、适度放宽股债比及扩募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测等,从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较好地兼顾了行业规范和发展。《不动产试点指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范:

第一,明确试点原则、不动产投资范围、管理人要求,新增产品类型。一是试点先行。参与试点管理人可按指引要求开展不动产投资业务,不参与试点的管理人原有业务模式及登记备案不受影响。二是明确不动产投资范围。包含投向特定居住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和基础设施项目等。三是明确管理人试点要求。从管理人实缴资本、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及经验、专业人员、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背景等方面提出要求。四是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为区别试点不动产基金和原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基金类型,遵照试点指引设立的基金产品类型选择为“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第二,明确适格投资者及基金运作要求。一是提出适格投资者要求。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当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对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的,可限比例引入少部分超高净值自然人投资者,防范涉众风险。二是从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规范投资运作。为规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从基金首轮实缴规模、基金合同约定必备条款、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等方面,明确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要求。

第三,适度放宽股债比及扩募限制,提升不动产基金运作灵活度。符合试点要求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适度放宽股债比限制,并可以通过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并购贷款等方式扩充投资资金来源。此外,在投资期内履行相应程序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在备案完成后开放认购、申购(认缴)。

第四,防范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测。为加强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风险防控,明确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应强制托管;要求管理人勤勉尽责,有效控制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风险;严禁管理人使用基金财产投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项目;对于存在单一投资标的、分级安排、抵质押、股东借款等特殊风险的,应进行特殊风险揭示;按季度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协会报送运作情况。

协会表示,符合试点要求的管理人,在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等业务活动前,可于2023年3月1日后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首页的政策申请模块提交申请材料。

“下一步,将认真落实《不动产试点指引》,稳妥推进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有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会表示。

附:证监会发布

证监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支持不动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多元化资产配置、专业化投资运作优势,满足不动产领域合理融资需求,近日,证监会启动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工作是证监会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重要举措。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在境外成熟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投资品类。近年来,我国已有一些私募机构陆续设立投向商业地产、基础设施的私募基金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断探索积累不动产投资运作经验。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的工作部署,证监会支持建设银行住房租赁基金于2022年10月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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