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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施工”退场!10月1日起,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对主(5)

产经 | 发布时间:2022-09-30 | 人气: | #评论#
摘要:(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七)未按规定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七)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原文链接:

安徽

安徽暂未印发《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但在其他文件多次提及此内容。

2020年12月,安徽省人大通过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自2021年3月起,《条例》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

  • 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
  • 政府投资的工程 建设项目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 不得以工程未审计 为由 拖欠工程款。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 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 建设。

2021年2月, 安徽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落实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快制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本文系建筑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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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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