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原文链接: 宁夏
2020年10月20日,宁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 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 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原文链接: 河南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 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原文链接: 江苏
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原文链接: 云南 2020年8月3日,云南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原文链接: 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