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七)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 (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 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原文链接: 江西
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据国务院 《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 重庆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 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 (十)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原文链接: 山西
原文链接: 山东 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未提及此内容。 原文链接: 2021年6月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12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明确: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切实缩短结算周期。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陕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