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个别“语词解释”基本上就是一个定义,尤其是某个语词只有一种含义时,这个含义基本上就可以成为这个语词所表达概念的定义,但“释词”并不是定义,特别是自然语词具有多义性时,列出多个义项的“释词”就更不是定义了。形式完美的定义常常表现为一个正确的陈述句,但正确的陈述句并不都是定义。当前,在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情况下,努力掌握逻辑学关于概念和定义的基本知识及下定义的方法和规则,避免在概念运用和定义上犯各种逻辑错误,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五、政策定义、法律定义与科学定义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学研究,存在着一种不加分析地把一个概念的法律规范、政策规定作为科学定义来引用的现象,而且有些人常常不加分析地用法律规范或政策规定来论证自己的学术观点。虽然法律上、政策上具有科学性的概念规范和定义,可以在学术研究中加以引用,但如果混淆法律概念、政策概念与科学概念的差别,无辨识地把没有经过学理考察的法律领域和政策领域的概念及其定义,直接运用到科学研究和学术领域并作为学术标准,这不仅难以推进甚至会严重妨碍科学和学术的进步,而且也不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早在1993年,我国就出台过一部国家安全法。这部国家安全法虽然没有直接给“国家安全”概念下定义,但是如果把这部法律的名称(“国家安全法”)与其文本内容(对间谍的认定及对反间谍工作的规范)联系起来,人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根据这部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把“国家安全”理解成“反间谍事务”,造成对“国家安全”概念的误解。这种误解不仅在1993年后长期存在于我国国家安全学术理论研究领域,而且直接影响了国家安全实务部门对“国家安全”概念的科学认知和掌握,妨碍了国家安全体系和保障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事实上,由于这部法律在“国家安全”概念下从头到尾规范的都是反间谍工作,从而使一些学者认定国家安全就是反间谍工作及其涉及的安全问题,甚至认为国家安全就是反间谍工作。 值得庆幸的是,虽然有这么一部国家安全法存在并规范着相关国家安全工作(反间谍工作),但学术界也早有人并不按这部法律的规范来定义和研究国家安全。从世纪之交开始,我国学界不仅超越这部国家安全法涉及的内容,研究了各种各样的传统安全问题,如政治、军事、领土、主权等领域的安全问题,而且开始研究这部法律没有涉及的许多非传统的安全问题,如信息、生态、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国民安全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学术研究中,我们没有盲目地把法律文本中的“国家安全”当作学术研究中的“国家安全”,并且从概念严谨性的角度指出了“国家安全”概念在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了进一步修法的逻辑路径[17]。这种探讨在后来我国国家安全立法和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知识服务和学理支撑作用。2014年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之后,这部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在2014年11月被修改为反间谍法,一部符合“国家安全”概念基本含义的新国家安全法也在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18]。 在受1993版国家安全法影响而误解“国家安全”概念的同时,学界一些人也曾受我国政府世纪之交提出的“新安全观”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把国家安全观等同于国家的对外安全观或者是一个国家的国际安全观。在21世纪初的许多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论著中,不少人引用2000年前后我国政府提出的“新安全观”,不仅完全照搬政府文件中的表述,认定政府文件中表述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就是我国应有的“新安全观”,而且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其认定为一种国家安全观,反过来说也就把国家安全观认定为是一个国家对外安全的政策宣示。这不仅影响了学界从学术的角度科学地理解、掌握和运用“安全观”和“国家安全观”两个概念,而且也影响了国家安全学术的进步和国家安全实务的功效。 正如我们早就指出的那样,“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安全观,严格来说只是一种“对外安全观”或一种“国际安全观”,而不是既包括外部安全也包括内部安全的真正的国家安全观。这说明,在国家安全研究中,如果根据政府的政策宣示,把我国政府提出的这样一种对外安全观看作是真正的国家安全观,不仅不可能科学认识和掌握我国真正的全面的国家安全观,而且也不利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妨碍我国政府由一种片面的对外安全观发展为全面的国家安全观,难以推动和支撑“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与此相反,我们当时对政府政策中“安全观”概念提出科学性的质疑,特别是从学术研究角度指出如何全面认识“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观”的政策建议,对由片面的“新安全观”发展为全面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发挥了比较重要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