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定义是定义“是的”——是什么,而不是定义“好的”——“好的对象”是什么,不是把被定义的“对象”定义为“好的对象”。这种情况,不仅在“国家安全战略”定义中存在,而且在国家安全学理论和学科领域许多概念定义中都存在,甚至还更多更广泛地存在于几乎所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与把“好的”属性定义到没有好坏之别的“国家安全战略”概念之中会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一样,把一些相关但并不属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物定义到“安全”和“国家安全”概念中,同样会窄化“安全”和“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这种把“相关的”定义到“安全”和“国家安全”中的情况各种各样,目前主要是把与“安全”相关而不属于安全的“安全感”“安全能力”“安全活动”甚至“安全机构”等定义到“安全”概念中。 几十年来,在我国影响广泛的“安全定义”,多源于1962年沃尔弗斯出版的《冲突与合作》中的说法:“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11]后来,中国学者直接将这段话翻译成汉语引入国内,使我国的许多学者也认为,安全就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还有的学者进一步把主观上没有恐惧说成“安全感”,由此认为安全不但涉及客观现状,而且还涉及一种心态,即所谓的“安全感”[12]。有的学者在把“安全”概念的这种解释嫁接到“国家安全”概念上时指出:“如果把国家作为安全的主体,那么,‘国家安全’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客观上看,国家不存在受威胁的‘现状’,这里的威胁既包括现实存在的威胁,也包括潜在的威胁;从主观上看,国家不存在恐惧、担心的‘心态’,这种‘心态’,换句话说,就是‘安全感’。因此,从表象上看,‘国家安全’是指国家在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感的一种‘状态’。”[13]事实上,一些物体(房屋、道路、桥梁等)的安全,由于其主体没有主观意识,因而根本就不存在恐惧感,不存在所谓的“安全感”。如果把“主观上不存在恐惧感”“安全感”这种与非人物体本身安全无关的事情定义到“安全”概念中,那么无形中就缩小了安全的外延,由此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除了“安全感”,还有人以“在英语中安全(security)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安全状态,即免于危险,没有恐惧;二指维护安全,即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14]为由,来证明“安全”既包括免于危险、没有恐惧,还包括安全措施、安全机构。这就进一步扩大了“安全”概念的内涵,同时也进一步缩小了“安全”的外延。毫无疑问,有没有恐惧,有什么样的安全措施,建立了什么安全机构,都直接影响“安全工作”,也间接影响此后的“安全”,但这些与安全不同程度相关的事情,又确实不是安全包括的内容,也不是安全的内涵或外延,而是另外的事情和概念。举例来说,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军事无疑与国家安全高度相关,但军事既不是国家安全的内涵或外延,也不是国家安全的内容,而是在国家安全之外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具体来说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武力手段,也是外部威胁危害本国安全的武装力量。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军事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就把军事定义到国家安全概念之中。 事实上,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学》在关于“国家安全学”的界定中,已经把“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相关问题”作了区别。当这个界定说“国家安全学研究国家安全、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国家安全保障”时,已经说明各种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国家安全保障活动和保障机制等,都不是国家安全。后来,在我们明确提出构建“四面一体国家安全体系”[15]时,进一步把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保障国家安全的活动,以及为保障国家安全而形成的各种机构、理论、制度、方略、法律、法治等,都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了。由此明确了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以及保障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和事情,虽然都是国家安全学的研究对象,都是国家安全学理论必须包含的内容,是“当代国家安全体系”或“现代化国家安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并不属于国家安全,不是国家安全本身包括的内容,不是“国家安全要素”和“国家安全要素体系”的内容。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准确科学地理解和定义“国家安全”概念,而不至于把许多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但并不是国家安全的事情定义到国家安全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