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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个人隐私与市场交易间如何平衡?(3)

宏观 | 发布时间:2020-04-16 | 人气: | #评论#
摘要:但肯定不是所有权,确权不一定是所有权,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所以我们还面临一个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法理难题,这也是需要下一步在理论上
但肯定不是所有权,“确权”不一定是所有权,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所以我们还面临一个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法理难题,这也是需要下一步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的。
 
澎湃新闻:假设上述障碍可以突破,数据交易会以怎样的形式进行?
 
何渊:未来可能有五种数据交易形式:(1)公司与公司之间直接交易;(2)数据交易市场,比如前面说过的上海和贵阳的模式;(3)企业联盟之间小范围数据共享;(4)出现专门做数据交易平台的企业,相当于在淘宝上买东西一样买数据;(5)政府开放数据。
 
政府应该率先出来开放数据,据统计60%至70%的数据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带头开放的话,企业在合规上的压力会小很多,因为政府数据的来源是可靠的。
 
这也是我们这次文件中首先提出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意义,先从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做起,之后向社会开放,进而促进公司之间数据流通。
 
这种数据开放有别于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直接可以看的,数据开放则是开放原始数据,可以直接机读分析利用。
 
澎湃新闻:一旦数据上市流通交易,怎么保证不会发生大规模的个人数据泄露事件呢?
 
何渊:这涉及一个数据分级的问题。首先是区别隐私和个人信息,诸如性生活数据、身体缺陷数据等,这种数据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出来交易的。
 
区分隐私和个人信息后,应当再将个人信息数据区分为重要数据、敏感数据和一般数据等。
 
所谓重要和敏感数据,即金融、健康等数据,不仅仅涉及侵犯个人信息,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这种数据要特殊对待,予以重点保护。剩下的一般数据,则可以在匿名化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其实选择个人数据保护还是鼓励数据流通,在总体保持平衡前提下,每个国家的选择不同,像欧盟就强调个人数据保护,美国则比较提倡数据流动。我个人判断中国如果想在未来数字经济上领先欧美,可能会稍稍偏向于鼓励数据流动。
 
不管我们愿不愿意去面对,个人终将对自己的一部分数据失去控制的社会或许已经到来。
 
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鼓励数据流动的前提一定是做好数据保护,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定要加强。这方面我们目前的处罚力度还很不足,和欧美相差太远,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最低一档的最高处罚金额也达到1000万欧元或公司全球2%的营收。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我相信这两部法律中一定会大大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届时对个人数据的侵害肯定会大大缓解。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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