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藏品库房。经批准进入藏品库房者,应当如实填写人员出入库登记表,记录入库时间、入库事由和陪同人员信息,由两名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 第四十条 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开展日常巡库工作,认真检查藏品库房及藏品动态,填写《库房日记》,真实准确地记录每日出入库时间、出入库人员、入库工作内容、库房温湿度等环境数据及库内安全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报告保管部门负责人,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保管部门、提用部门与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对展厅、修复室等地点存放的提用藏品定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评估藏品保存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发生藏品受损的,应当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理。 出借博物馆和借用单位应当对长时间借用的藏品定期确认安全状况和保管条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制定藏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按照安全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文物藏品损毁的,及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发生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第四十三条 博物馆应当对藏品进行定期检查和养护,检查和记录藏品的保存状况和病害情况,开展藏品除尘、杀虫、灭菌、支撑、包装、固定等日常养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藏品预防性保护工作机制,完善预防性保护设施设备,监测、评估和控制藏品保存环境,减少温度、湿度、光照、空气污染物、有害生物等各种环境因素对藏品的影响,使藏品处于稳定、洁净的良好保存环境。 博物馆应当严格控制材质脆弱藏品的保存环境,做到有效防护、科学存放,严格限定展出时间,减少提取、运输频次。 第四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使用摄影测量、三维扫描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藏品数字化保护工作。由信息化部门会同保管部门制定操作及安全工作方案,规范采集、加工、整理、储存藏品的图像和三维数字资源,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加强管理,保障藏品数字资源安全。 第四十六条 博物馆因藏品保护或者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本体上有损取样进行分析时,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由保护修复部门会同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取样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一般不予取样,可以使用同时代、同类型、同质地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藏品修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原则,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 修复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复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博物馆不得自行开展文物藏品的修复。 第四十八条 藏品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复制品、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拓印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博物馆不得自行开展文物藏品的复制、拓印。 第四十九条 从事文物藏品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 博物馆应当对修复、复制、拓印活动中的文物藏品安全负责,确认开展文物藏品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符合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对藏品实物形态的基础研究和藏品内涵价值的综合研究,并通过学术交流、陈列展览、文化创意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阐释传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