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5号公布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6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安全,促进藏品价值研究与有效利用,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且已在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本办法所称藏品,是指博物馆根据本馆的性质、任务依法取得,完成入藏程序并确定为博物馆正式收藏,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化石、标本、实物资料等其他藏品。
第三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资源,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藏品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信息准确、保管妥善、保护科学、利用合理。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博物馆负责本馆藏品的收藏、整理、保管、保护、研究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藏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牵头开展藏品管理的制度建设、任务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办理藏品清点、移交手续。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派员对国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藏品清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设立藏品保管专门部门,承担藏品管理主要职责。保管部门负责人负责藏品管理相应的审核、监管工作,组织保管人员落实藏品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具体工作。无法设立藏品保管专门部门的,应当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参加岗位所需的业务技能继续教育,严守相关工作秘密。保管人员离任前,应当进行藏品清点、移交,清点、移交结果应当经保管部门负责人和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保护修复、展览陈列、开放服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藏品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包括藏品取得、鉴定、定级、藏品总登记账、藏品档案、库房管理、出入库、清点、退出、修复、复制、拓印等管理要求在内的藏品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相关藏品管理制度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鼓励博物馆积极开展藏品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设计遵循统筹规划、业务协同、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具备重要信息修改自动记录生成操作日志功能,便于藏品信息的动态管理与查询追踪。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博物馆现场公示、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藏品资源数据和藏品征集、退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博物馆或者出借给博物馆展览和研究。
第二章 藏品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
博物馆应当基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制定藏品入藏标准,取得藏品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藏品的真伪和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本馆入藏标准。
第十二条 博物馆开展藏品征集活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利益相关方回避等原则,并根据办馆宗旨、收藏体系、发展方向等情况建立藏品征集管理制度。
博物馆征集藏品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藏品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