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放、移动藏品时,应当根据藏品质地、保存状况等情况,注意操作规范,保证藏品安全。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内部各部门提用藏品,应当填写提用凭证,提供提用藏品清单,明确使用方式、使用目的、安全要求、出库及归库时间等,经提用部门负责人、保管部门负责人确认、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其他单位借用藏品,出借博物馆应当检查、评估拟出借藏品的保存现状、借用的必要性与风险,与借用单位确定藏品清单,明确约定藏品借出后的安全责任、运输和保管要求、出借及归还时间等,经集体研究同意后签订借用协议,借用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根据文物藏品级别、借用单位情况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未完成建账、建档手续的藏品不得出借;保存状况不佳、易因运输包装受损的藏品不得出借。 藏品借用期间,出借博物馆应当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超过期限未归还的,博物馆应当及时督促、催还,重大情况应当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文物藏品,应当在出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出借博物馆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文物藏品,应当在出借前二十个工作日,由出借博物馆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境外机构举办展览需借用文物藏品,出借博物馆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藏品完成馆内提用审批手续或者出馆借用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藏品出库手续。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提用凭证或者借用协议、藏品清单、审批文件等材料无误后,指派保管人员入库提取藏品,并在藏品出入库记录簿或者相关凭证上记录藏品出库情况。 提取藏品后,保管人员与提用人员或者借用单位人员应当进行出库点交,确认藏品状况,详细记录藏品现状,文字不能尽述的部分应当采用影像记录,并由双方在藏品出入库点交单上签字确认。 点交完成后,提用部门或者借用单位应当对出库藏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保管部门、出借博物馆应当对出库藏品安全使用负监管责任。未采取藏品安全防护措施或者藏品存放场所不具备安全防护条件的,保管部门、出借博物馆有权拒绝藏品出库或者要求藏品提前归库。 第三十六条 藏品归库时,保管人员与提用人员或者借用单位人员应当凭提用凭证或者借用协议、藏品出入库点交单等对藏品逐件进行点交验收,查验确认归库藏品的真实性和保存状况,并在藏品出入库点交单上签字。如发现归库藏品的真实性或者保存状况与出库时不同,双方应当书面提交说明情况,查明原因,根据藏品数量、价值及相关情形履行相应的报告程序,处理完毕后将相关材料归入藏品档案。 保管部门应当对藏品的归库情况进行动态统计与监督核查,对按时归还的藏品及时记录归库情况,对超过期限未归还的藏品,保管部门或者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视情况报告处理。 藏品因借用出库、归库,点交双方应当分别不少于两人。 第三十七条 藏品清点包括全面清点、专项盘库、核查抽检等方式,清点时应当做到账(藏品总登记账)、物(藏品)、卡(编目卡)、照(照片或者影像)相符。 保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藏品库房、展厅、修复室等地点保管存放的藏品进行核查抽检,核查抽检范围应当涵盖所有的藏品类别,重点核查当年提用、借用藏品和馆藏珍贵文物的账物相符情况及保存现状。 博物馆一经发现藏品账物不符、受损或者超过归库期限未归还等情况,应当及时处置、查找原因,重大情况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 藏品年度清点报告应当经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每年12月底前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藏品的包装运输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由博物馆或者具备相关资信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借用藏品运输过程中,出借博物馆或者借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库房管理人员不得单独进入藏品库房,如遇库房管理人员不足两人的特殊情况,应当由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博物馆其他人员陪同库房管理人员入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