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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2)

文化 | 发布时间:2026-08-31 | 人气: | #评论#
摘要:博物馆应当为征集藏品建立专项档案,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工作记录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通过年报、官方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征

博物馆应当为征集藏品建立专项档案,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工作记录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通过年报、官方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征集藏品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当履行征集调查、意向确定、专家鉴定评估、价格谈判或者协商、订立协议、征集实施及信息公布等基本工作程序。

博物馆应当根据征集物类别,组织三名以上相应研究方向且具有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价格等进行鉴定评估,由专家独立出具书面鉴定评估意见。只要有一名专家不同意征集的,应当立即终止征集程序。

博物馆应当根据专家评估拟征集物价格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的价格、文物市场中类似物品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当严格保密,作为开展价格谈判或者协商的上限。

第十四条 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详细信息、来源合法性及权利无瑕疵保证、交接验收方式、所有权转移条件、双方权利义务、特殊情形处理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博物馆对捐赠藏品者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确有必要的,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指定国有博物馆接收考古发掘单位和执法、司法、监察等部门移交的文物和其他藏品。博物馆应当接收符合本馆入藏标准的藏品;对不符合本馆入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请指定接收的文物行政部门另行指定接收单位。

第十六条 博物馆对取得的藏品,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入藏手续,逐件填写入藏(馆)凭证或者清册,对藏品进行核收。入藏(馆)凭证、藏品照片等原始资料应当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对尚未定级文物藏品、新入藏文物藏品及时区分等级。博物馆对文物藏品进行初步鉴选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藏品定级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定级、备案工作,其中馆藏一级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将完成入藏和定级手续的文物藏品、完成入藏手续的其他藏品,及时登入本馆藏品总登记账。不符合入藏标准的复仿制品、模型、非文物教学标本、当代图书资料等,应当相应设立各类辅助账册。

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所有文物藏品和其他藏品都应当登入藏品总登记账,不得以重复品、参考品为由存在账外藏品,不得将已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的藏品划入各类辅助账册。

第十九条 藏品总登记账应当以纸质形式永久保存,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订的,应当经保管部门负责人确认、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留痕订正,经办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通过藏品信息系统管理藏品总登记账的,所有藏品信息修改应当留痕,重要信息修改应当与纸质藏品总登记账修订保持一致。藏品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藏品总登记账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账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第二十条 藏品总登记账应当包括登记日期、总登记号、分类号、名称、时代、数量、尺寸、重量(质量)、质地、完残情况、来源、入馆凭证号、退出凭证号、级别、备注等基本内容。博物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填写藏品总登记账信息。

藏品总登记账下可以根据藏品的类别、级别、来源、存放位置等另设藏品分类账。各分类账的藏品数量、类别、级别等基本信息应当与藏品总登记账相符。

藏品总登记号一经确定即永久使用,不能更改和重复使用,藏品退出后原总登记号仍应当保留。藏品总登记号应当以合适的方式标注在藏品的适当部位或者标签上,并回注在入藏(馆)凭证、分类账上。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建立藏品编目卡,简明、准确地记录藏品基础信息、研究信息、管理信息等,便于检索查找与保管利用。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建立藏品档案,藏品档案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保存,并动态更新藏品情况信息。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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