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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意见:《意见》规范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也应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7.《意见》第二条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于“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和“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具体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意见》中“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是指领导干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企业;“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是指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有业务关系的营利性活动。具体掌握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责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企业经营范围,从严研究确定。
8.《意见》第六条规定,限期对党 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
答复意见: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摸底排查,将《意见》规定向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
9.《意见》第六条规定,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党员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第二条和《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10.党 政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清理之后如何处理,是否追究干部责任?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1.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担任)所属宾馆、物业等企业的职务,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12.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此类人员中,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其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其他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协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性质和职能,从严掌握。
13.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人大、政协和科协、工商联等领导职务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其在企业兼职(任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此类人员中,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3条);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答复意见掌握(参见第4条);其他人员不在清理范围。
14.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地方党 政领导班子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此类人员可不在清理范围,但企业负责人不得享受党政机关待遇。
15.《意见》规定,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报告的内容有何具体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受理时应如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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