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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公职人员退休后未经批准经商(包括当律师)的,不再保留党政机关退

专题 | 发布时间:2025-11-20 | 人气: | #评论#
摘要:新浪财经 2025/11/18 12:28 预计为您播报14分37秒 新闻女声普通话播报 听新闻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第一法商CHANNEL) 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
 
新浪财经
 
2025/11/18 12:28
 
 
预计为您播报14分37秒
 
新闻女声普通话播报
 
听新闻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第一法商CHANNEL)
 
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 中组发〔2013〕18号,2013年10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 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 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 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 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 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 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 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 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 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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