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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代表:建议刑法取消醉驾罪

专题 | 发布时间:2021-03-09 | 人气: | #评论#
摘要:2021-03-08 14:57:08 来源: 正义网新闻 正义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龚云飞)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律师,做客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联合今日头条举办的线上微访谈
2021-03-08 14:57:08 来源: 正义网新闻

  正义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龚云飞)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律师,做客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联合今日头条举办的线上微访谈活动,向网友分享自己在今年带来的议案和建议。

  正义网:您今年带来了哪些议案?主要涵盖哪些方面呢?

  朱列玉律师:我今年主要提了四个议案,二十多个建议。四个议案包括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社保诈骗罪”以打击骗保行为的议案以及我连续提了四年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

  正义网:您建议取消刑法中的醉驾罪,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原因是什么?醉驾入刑取消后,醉驾和因其导致的交通事故又该如何处置?

  朱列玉律师: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身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2020年是醉驾入刑的第九年,从这九年的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通过刑事手段来治理醉驾行为,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仅包括公检法等机关的设备以及人员成本,还包括羁押场所的成本,这就导致大量公检法办案资源及社会资源被占用。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

  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仅剥夺数个月的自由、若罚金刑判罚数额较低,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警示不足,影响刑罚效果的发挥。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

  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应加大对深度醉驾和对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为的刑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酒驾、醉驾的行为的发生。

 

  正义网: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于开展刑法典编纂的呼声渐高,刑法典编纂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您如何看待?

  朱列玉律师:自1997年刑法进行全面修订以来,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表现与显著成果。尽管采取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正具有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刑事政策的调整,全面修订并编纂刑法典是未来的必然选择。一方面,随着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刑法观念也不断更新,这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都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对此应当采取系统编纂刑法典的方式。另一方面,从技术的角度看,当刑法结构需要作重大调整时,全面修订和编纂刑法典是最有效、最全面的方式,否则既难以对现行刑法的相关章节进行整合,也难以对其作章节顺序上的调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法典时代”,刑法典的编纂也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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