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人购租法院集资门面房陷9年纠纷,办了产证拿不回房产(5)
地市 | 发布时间: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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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邓光泽说,产权属他的二楼门面,在查封期间就被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出租。 万州区法院2015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德感公司的诉求请求。 德感公司
邓光泽说,产权属他的二楼门面,在查封期间就被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出租。
万州区法院2015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德感公司的诉求请求。
德感公司不服万州区法院判决,向重庆市二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德感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5年11月10日,重庆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诉称错误保全致两千余万损失,法院判赔50万元
2016年4月7日,万州区法院作出裁定称,德感公司诉邓光泽、柳力公司、桂榆汽配厂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德感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对邓光泽的存款、法苑小区三、四号楼二楼的房屋(1057.11平方米)及屋内的机器设备、材料予以冻结、查封。现德感公司的诉讼请求也被生效判决书驳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邓光泽存款的冻结;解除对法苑小区房屋及屋内机器设备、材料的查封。
在解除查封后,柳力公司起诉德感公司、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赔偿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德感公司、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因诉讼保全错误造成的机器设备、汽车原材料、资金利息损失、停业损失等共计2300万元。
柳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数额及资产来源,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核报告等证据。
法院认为,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并非诉讼保全的申请人,柳力公司要求业委会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但德感公司在申请保全中存在错误。首先,德感公司在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请求判决支付租金共计79万余元,主张的债权金额共计300余万元。德感公司为保证起诉主张300余万元债权的执行而申请保全柳力公司大量资产,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过大。
其次,德感公司明知柳力公司开办的桂榆汽配厂正在生产经营,却申请法院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并保全设备、财产交由德感公司保管,造成桂榆汽配厂停止生产经营,被保全财产中的机械、电子设施、设备因闲置而加速折旧,该损失的产生与德感公司申请保全财产的种类及财产保全变更财产保管人相关,德感公司存在过错。
但法院认为,德感公司在两起租赁合同纠纷中部分胜诉,柳力公司在保全措施作出后未能及时提出对超标保全的异议,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置换被保全资产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放任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扩大。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德感公司的赔偿责任。
同时,柳力公司确因诉讼保全遭受损失而自身又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具体数额时,法院只能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胜诉债权的数额、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查封财产停止使用导致加速折旧、双方当事人过错等情况,酌情认定柳力公司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具体数额。
重庆市二中院据此于2018年8月3日作出判决,要求德感公司赔偿柳力公司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50万元,驳回柳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邓光泽说,目前他们已上诉至重庆市高院,目前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拿到房产证却要不回房屋
法院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邓光泽、柳力公司请求万州区法院判决德感公司与其签订正式格式合同,及时履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义务。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邓光泽、柳力公司在没有按约定先履行购房款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将诉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
邓光泽说,2016年11月18日,他在重庆市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书》,案外人刘奎当日将230万元提出于公证处。但提存协议书约定,在支付提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需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刘奎名下后,才划款给法院账户。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将房屋产权按照土地出让方式办理给案外人刘奎作为支付购房款的条件,不符合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并据此2017年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邓光泽、柳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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