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起案件的裁判文书显示,事实上,世茂股份对杭州世茂公司抽逃了第二次增资期间的1.8亿。 根据裁判文书,因为江苏皇合公司与杭州世茂公司均无法偿还常熟市鼎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鼎汇公司”)的债务,2018年5月,鼎汇公司以世茂股份在作为杭州世茂公司独资股东期间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杭州世茂公司进行审计调查,并追加世茂股份为被执行人。 法院予以准许,并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6月25日提取了由世茂股份保管的杭州世茂公司自2009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这一查,就牵出了一起抽逃资金大案。 法院查明,在增资过程中:世茂股份先是在2010年5月10日将1.8亿将增资款汇入杭州世茂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验资结束后上述增资款在三天后转入了杭州世茂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紧接着,就在同一天,杭州世茂公司又以往来款的名义,将1.8亿汇入世茂股份另一家全资子公司——牡丹江茂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的账户。随后,茂源公司又于同日将该1.8亿以往来款的名义转回世茂股份的账户。最终,上述被转出的1.8亿款项,在杭州世茂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法院认定,世茂股份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最终,一审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追加世茂股份为前述案件被执行人的判决。世茂股份不服,随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仍维持了一审的事实和判决。 由于世茂股份1.8亿抽逃出资被法院证实,随后,杭州世茂公司的其它两位债主: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纷纷以同样的理由将世茂股份追加为被执行人。 无独有偶,杭州世茂公司另一家债主——中国银行杭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在更早的2015年,同样指控世茂股份“抽逃出资”6.78亿。 由于杭州世茂公司拖欠中行贷款3.8亿本金及利息,从2015年6月起,中国银行杭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便将杭州世茂公司以及它的三任控股股东告上法庭。三任控股股东,也就是前述提到的世茂股份、鑫源控股公司以及江苏皇合公司。 根据中行的指控,世茂股份在担任杭州世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利用其对杭州世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通过虚构贸易等方式,同样是将杭州世茂公司巨额资金通过关联公司——茂源公司转至了世茂股份。 中行表示,经调查,2010年至2013年间,杭州世茂公司仅通过茂源公司流向世茂股份的资金即达9.9亿元。杭州世茂公司大额资金流入茂源公司后,几天后即流向世茂股份。例如,杭州世茂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流入茂源公司2亿元,1月21日即全部流向世茂股份…… 中行指出,世茂股份将杭州世茂的巨额资产转出之后,形成账面上世茂股份对杭州世茂的6.86亿元的债务。随后,2013年6月世茂股份将杭州世茂公司股权的90%转让给鑫源公司后,再将该6.86亿元债务与股权转让款相互抵销,以达到世茂股份无须再向杭州世茂归还这6.86亿元债务的目的,从而实现对杭州世茂6.86亿元资产的抽逃。 中行称,世茂股份此举导致杭州世茂公司资产严重缩水。杭州世茂公司的资产价值应不少于其注册资金和银行贷款之和,即12.2亿(8.4亿+3.8亿贷款余额)。而根据杭州世茂公司2015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总计仅仅为6.47亿元,资产缩水明显,显然是抽逃出资的后果。由于项目公司的资金被抽走,造成项目公司资金链断裂,施工单位撤出,项目停工,楼盘烂尾。
不过,法院则认为,由于中行杭州钱塘支行仅提供了相关公司的审计报告、部分的资金流水明细,并不能完全印证这几家公司彼此之间的应收款、以及杭州世茂公司对世茂股份的债权具有直接对应关系。因此,法院并没有采信中行提出的“世茂股份抽逃资金”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