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都是明文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当地市场监管局坚持对获利180元的农民罚款10万元,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最高检今年曾专门强调,要系统治理“小过重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获利18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过于严苛,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过公众朴素认知。 执法也要有温度,而执法温度考验的是担当。在从严处罚与酌情考虑之间,后者是更需要执法担当的。从严处罚,于法于事实皆有依据,但也由此沦为固守形式上的正义,从而失去了执法温度。酌情考虑呢?考虑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生活情况,违法行为后果等等,主观因素太强,需积极且谨慎地行使执法的裁量权,所担负责任更大。如此酌情考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必有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对执法目的和意义的深刻理解,两相权衡,固守形式正义是更为稳妥的选择,因此从严处罚成为许多执法者的首先考虑。 避免“小过重罚”,则要呼吁执法担当。毕竟,“小过重罚”案不能都指望事后的法律纠正,尤其不能是最高检介入后才得以纠正。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农民售卖1只未检羊被罚10万元,不仅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警示,也是对法律与情理如何平衡的考验。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是为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