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进 坡上的国安学 2022-08-28 12:42 发表于北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如果遵守这条规定,屠宰场必须关门,商场肉铺也不得营业,任何一个人都不得拍死蝇子蚊子!!! 可见,这条规定十分荒唐、荒谬,实践中不可执行。 这是因为,对于威胁危害人和人类生存的生物,个人和人类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剥夺其生命权的。这是一些该死而不该安全的生物。 打死叮咬自己的蚊子和骚扰自己并传播病菌的蝇子,打死袭击人类和家畜的虎、狮、豹、狼等等猛兽,是人类合情合理、不可制止的行为。 当各种害人的细菌病毒威胁危害人类生存时,例如在新冠病毒威胁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时,人类危害、消灭这些微生物,就是天经地义的。 即便是对那些温良驯顺的家畜,人类饲养他们长大的目的,多数情况下也不是要他们按照生物本性生老病死、传宗接代,而是为了最终剥夺他们的生命以满足自己的基本生存需要甚至是过度的食欲。 虽然人类的技术能力,无法完全决定所有生物能不能安全,但是人类的价值目的,却决定着各种生物该不该安全。 在人类的价值体系中,应该安全而需要得到保障的生物,是那些对人类有益和无害的生物;不该安全而必须杀死的生物,是那些对人类有害的生物。 当然,实际问题比这还要复杂。 对人类有益的生物,虽然在“种族”存续的意义上,人类会保护它们,但在个体生存的意义上,人类则会不断杀死它们以啖食饱腹、制衣保暖。可见,即便是对人类有益无害的生物,人类在特定情况下危害和杀死它们,也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事实上,在排除人类的生物界,每时每刻也都在上演着互相残害、互为食材的生存竞争大戏。这当然更为自然、更是天理。如若不是这样,生物就无法生存,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也不复存在。 在人与生物的关系中,不仅需要处理好“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保护”问题,而且也经常面临着各种“生物威胁”,因而需要处理好“生物威胁应对”问题。 只有在认识和重视“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保护”的同时,也重视“生物威胁”和“生物威胁应对”,才能更全面认识人与生物之间复杂的“安全关系”。 在人与生物的安全关系中,存着许多“该死而不该安全的生物” 也许,如何处理好人与生物的复杂关系,不仅需要《生物安全保障法》,还必须要有《生物威胁应对法》。如果把两件事放在一个法律中进行规范,那么这部法律的准确名称不是《生物安全法》,而是《人与生物关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