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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新路径:多高收入会成为调节目标?(4)

专题 | 发布时间:2021-09-01 | 人气: | #评论#
摘要:在傅昌波看来,遗产税是全球通行的一种做法,是我们完善制度时可以考虑的选项。这是阻断身份固化的一种方式,也可以防止财富家族二代因不劳而获丧

在傅昌波看来,遗产税是全球通行的一种做法,是我们完善制度时可以考虑的选项。这是阻断身份固化的一种方式,也可以防止财富家族二代因不劳而获丧失竞争力。开征遗产税,无论是对于高收入人群家庭,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因为财富中蕴含着的是劳动和社会关系,简单地把财富给予后代,其实是对后代奋斗机会的一种剥夺。

赠与税是与遗产税相近的税种, “亲人、朋友之间,财产赠与超过一定的额度也要交税。赠与税的调整和推出也是必须的,往往会跟遗产税同步安排。如果用于公共目的,可以有比较高的免税优惠安排。”傅昌波认为,目前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的条件已经成熟,“现在个税大家都可以在手机APP上申报,个人信息采集已经完成,遗产税开征可以采取先试点,然后再推出。”

杨宜勇肯定地表示:“这些发展方向无疑都是正确的。‘十四五’规划已经把开征房地产税纳入了议事日程。遗产税和赠与税,也都在研究之中,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

三次分配如何促进共同富裕

三次分配的基础是自愿机制

分配问题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初次分配,是指市场经济体系中按照各种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进行分配,比如居民收入、资本的投资收益等。初次分配主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即以生产中要素的效率功能来进行分配。其中,劳资关系是决定初次分配水平的一个重要影响要素。

苏海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初次分配环节,要尽可能地打破行业垄断带来的高收入,因为垄断性的收入,最后往往体现为相应行业里的资本所得,不是全体劳动者所得。此外,还要堵塞或者消除权钱交易带来的高收入,以更好地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初次分配中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按关系分配、按权力分配、按垄断分配。

但是,初次分配的作用是有极限的,不太可能把收入差距降到0.4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蔡昉认为,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经验来看,初次分配后的基尼系数多在0.4以上,有些甚至超过0.5。之所以最终的分配结果都在0.4以下,有的甚至能达到0.3,是因为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实现了再分配。因此,要想把收入分配结构改善到合理水平,必须借助再分配。

再分配,是指生产之后政府利用税收与财政支出,在不同收入主体之间进行再分配。再分配主要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及一些补贴体系等实现收入分配的相互协调。相对于初次分配,它主要体现在非生产阶段。

在苏海南看来,再分配主要是税收调节和社会保障,税收调节包括个税调节、财产税的调节以及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的调节,再加上财政转移支付的调节,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社会保障则主要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消除社保待遇双轨制。“经过再分配调节以后,我国基尼系数变化不大,说明调节不到位。所以现在的重点还是要抓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需要进一步强化再分配工作的力度。”

有别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值得注意的是,“三次分配”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成为此次会议中的一大亮点。这也是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后,“三次分配”概念再度提出,并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

三次分配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傅昌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初次分配是基于市场“看不见的手”进行的一种自然选择,是市场机制;二次分配是基于政府“看得见的手”,政府有非常明确的目标进行征税、社会保障的安排或者转移支付的安排,是政府或者公权力的机制;三次分配的基础是自愿机制,但因为有政府税费减免等安排,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和社会对于公共事务的合作机制。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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