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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自曝遭性侵,罗翔:性侵犯罪中的核心问题是“不同意”(3)

专题 | 发布时间:2021-08-09 | 人气: | #评论#
摘要:其间,经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至1984年被告人吴某系渠县某小学教师。1984年4月6日,吴某曾以流氓罪、强奸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吴某提

其间,经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至1984年被告人吴某系渠县某小学教师。1984年4月6日,吴某曾以流氓罪、强奸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吴某提起上诉,同年5月9日,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陈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满足自己的性欲,采取语言欺骗、感情拉拢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人吴某具有犯罪前科,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实施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性同意年龄和理性能力是相关的,如果没有理性能力,也谈不上同意,这就是为什么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肯定是构成强奸的。”罗翔介绍,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对身心未成熟者的剥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提高性同意年龄。具体分为单一年龄制度和复合年龄制度,我国过去在立法上采取单一年龄制度——和不满14岁的幼儿发生关系,如果幼儿是女的,构成强奸罪,如果是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随着众多个案的推动,我国的司法意见也借鉴了部分复合年龄制度。

罗翔介绍,司法意见中增加了12岁门槛,即与不满12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没有年龄认识错误的辩护理由,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基本刑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在此区间内从重处罚。

2020年12月26日,《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增加了两个年龄区间,10岁和16岁。与不满10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同时增加滥用信任地位性侵犯罪的年龄限制,如果对14岁至16岁这个区间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两人发生关系,即便女方同意,男方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在解决两性关系的问题上,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罗翔说。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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