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7 00:29:23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大公司业务遍布全国多数城市,员工异地调动实属正常,若员工拒绝异地调遣遭开除,违法吗?能索赔吗?这则判决也许能给你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穆某某(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8566.07元)于2004年11月1日入职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工作内容是投标主管。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穆某某的工作地点是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可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穆某某的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穆某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穆某某,穆某某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 2018年3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约定续签合同期限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并补充约定穆某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 公司提供2018年8月15日施行的《XX集团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二条“旷工及期间待遇”规定,“凡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旷工处理;员工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福利及津贴奖金,旷工1日扣减3日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或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直接作辞退处理并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对员工作任何补偿” 2018年8月17日,穆某某通过OA系统收悉《人事调令申请表》,其上载明“调出部门成本合约中心(房建类项目),调出岗位投标主管,薪资福利发放至2018年8月19日,拟任部门江苏区域中心(房建类项目),拟任岗位投标主管,调入日期2018年8月20日”等 不过,穆某某不同意,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未至江苏区域中心工作,而在其原工作地点出勤。 2018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从2018年8月20日至9月5日连续旷工13天,按照公司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从2018年9月5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0日,穆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要求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个月工资555032.80元;2.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的工资2220元;3.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16天的折算工资23676元;4.2018年第二季度奖金3000元;5.2018年年终奖40000元。仲裁期间,穆某某变更请求3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1天的折算工资1479.72元。 2018年11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穆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1479.72元。 穆某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穆某某未去江苏报到出勤属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穆某某未至江苏区域中心报到出勤是否属于旷工,评价如下: 首先,根据穆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穆某某的工作地点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穆某某的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穆某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穆某某,穆某某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穆某某工作地点,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 其次,2017年2月1日及2018年3月1日,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均补充约定穆某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穆某某虽主张上述条款无效,但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并非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穆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该续签书上签字,即认可该条款的效力。 再次,根据公司发出的《关于工作调动的通知》内容来看,穆某某投标主管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薪资不变,用人单位亦不发生变更,穆某某属于公司的外派人员,公司明确穆某某作为外派人员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庭审中公司亦举证了外派人员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的规章制度。对穆某某关于公司将穆某某调往南京属于单方面变更用人单位主体的主张,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