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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自曝遭性侵,罗翔:性侵犯罪中的核心问题是“不同意”(2)

专题 | 发布时间:2021-08-09 | 人气: | #评论#
摘要:性侵犯和性误解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彭逸轩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并且在当下的强奸类案件中,强行暴力的社会典型性强奸案件数量正在减少,熟人尤其是网

性侵犯和性误解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彭逸轩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并且在当下的强奸类案件中,强行暴力的社会典型性强奸案件数量正在减少,熟人尤其是网友之间发生的强奸类案件正在增多。

“这种案件的发生多和一些男性的误解有关。”彭逸轩总结,这种误解大致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觉得女性的语言、着装、日常交往是性暗示,觉得穿着“暴露”、热情随和是性暗示;其次是试探,比如接受了吃饭、看电影等邀约,男性就认为试探已经得到了回应;此外在网友见面类型中,女性可能只是好奇对方是个什么样的人,但男性就认为我们俩不认识,但是她答应见面了,这就是同意了。“这和男女的思维方式有关,在这种认知差异下,第二层面的误解就发生了。”

彭逸轩表示,在第二层面,女性拒绝,但是有男性会认为这是“半推半就”,而在司法解释中,结合过往的司法实践、社会习俗、性别特点,要求对强奸类案件中的“半推半就”慎重考虑。

“女性同意一起看电影、喝酒,只是一种好感表达,不能依此径直认定其对性行为的发生也是同意的。”金琳介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性同意误解分为两种,一种是将女性其他行为的同意等同于性行为的同意,应该结合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判断,尤其需要避免完美被害人假设。常见误解还包括将不具有性同意直接等同于强奸罪,犯罪的认定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女性是否具有性同意,是认定强奸行为的一个重要要素,此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奸故意,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辩解是否合理。

而司法实践在认定时,一般会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几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性行为发生时的资料,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场合、人数,女性身上是否有遭受暴力的伤痕,女性是否饮酒,是否丧失性防卫的能力和意识,女性是否能够自由离开场所等;二是性行为发生之前的资料,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或者互有好感,聊天记录中是否有体现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资料,前往案发地点的背景和原因等;三是性行为发生之后的资料,发生性关系后报警的时间及原因,事后是否正常交往,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事后的聊天记录等。

对于性同意的判断方法,金琳认为,由于性同意是一个主观要素,性关系基本上也都是发生在私密的场所,缺乏其他客观的直接证据予以认定,这就导致了强奸罪的认定确实较为困难。

在司法实践的有效性同意认定中,性同意被定义为对性行为发生时具有同意,该同意需要贯穿性行为发生的始终,如果事前同意,但事中拒绝,或者事中拒绝,事后又同意并且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均不构成有效的性同意,不能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罗翔认为,在理解性同意问题时,最重要的是不能开启男性视野,因为强奸罪大部分受害者为女性,刑罚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而肯定性同意规则是道德生活中的一种自律的依据。

“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均视作强奸”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性自主权,法律在此方面进行了多年龄段划分。彭逸轩介绍,14周岁以下的幼女的年龄认知、社会阅历、身体发育条件等各方面都不具备自主能力,从法律的角度被视作没有性自主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20年9月23日,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强奸罪进行一审判决,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QQ索到被害人陈某某(女,2006年10月16日出生)QQ并申请其为好友,陈某某同意后,吴某就一直与其聊天,并向陈某某表示可以给予其钱物,同时发送很多不雅言词。

同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得到陈某某家庭地址,并以送药的名义与其发生性行为,并在此后多次发生性关系,2020年3月13日,吴某再次窜入陈某某家中后被陈某某家人发现报警案发。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指控吴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陈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满足自己的性欲,采取金钱引诱、语言欺骗、感情拉拢等手段,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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