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管理单位的上级单位在组织施工图审查时,建设管理单位在组织桥梁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时,均未发现采用不存在的通用图、未进行梁体内侧道砟槽板横向联结等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11·1”天津南环铁路桥梁垮塌事故是一起铁路交通较大责任事故。定天津南环铁路有限公司主要责任,定原天津市铁路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同等主要责任,定原天津市铁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重要责任,定原天津市路安电气化监理有限公司、原天津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滨海新区临港铁路发展有限公司次要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共11人) 天津南环铁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万码工务车间主任常某、大港工务车间主任李某等3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天津南环铁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总工程师郭某、大港工务车间副主任安某、大港工务车间副主任潘某、安全监察科科长张某、安全监察科副科长杨某、翠屏湖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挖掘机司机孙某等8人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给予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的责任人员(共26人) 1.天津南环铁路有限公司 董事长黄某行政记过处分。 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调度长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负责公司工务、电务、供电工作的副总经理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安全监察室主任陈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总工室主任荣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劳动人事处处长田某行政记过处分。 计划统计处处长段某行政记过处分。 计划统计处副处长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2.天津南环铁路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于某行政撤职处分。 负责公司教育工作的副总经理腾某行政警告处分。 大港工务车间副主任张某行政撤职处分。 大港工务车间党支部副书记邓某行政记过处分。 万码车间副主任张某行政记过处分。 总工室副主任李某行政警告处分。 劳资科科长刘某行政警告处分。 3.事故桥梁设计单位 时任天津市铁路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院长),现任中国铁设天津指挥部指挥长王某行政记过处分。 时任天津市铁路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总工程师,现任天津临港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时任天津市铁路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师、事故桥梁设计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现任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院副院长刘某行政开除处分。 时任天津市铁路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员、事故桥梁设计复核者,现任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处综合办行政职员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4.事故桥梁施工单位 时任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主管工程师,现任天津市轨道运营集团工务维修分公司2号线副主任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时任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工程部部长、事故桥梁的施工项目经理,现为自由职业者闫某,由其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5.事故桥梁监理单位 时任天津路安电气化监理有限公司工程师、桥梁监理工程师,现任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李某行政警告处分。 时任天津路安电气化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郑某诫勉谈话处理。 6.事故桥梁建设管理单位 时任天津滨海新区临港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现任天津临港铁源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行政记过处分。 7.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务部主任刘某行政警告处分。 负责施工、维修专业的工务部副主任李某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天津南环铁路有限公司向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