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组织、编写教材的职务便利,直接任用、安排与其同样具有分裂国家思想的阿力木江·买买提明、塔依尔·那斯尔、牙里坤·肉孜、瓦依提江·吾斯曼等人员在编写“问题教材”中分工负责,形成以沙塔尔·沙吾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其行为已构成分裂国家罪。其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系首要分子,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5.2769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沙塔尔·沙吾提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徐贵相: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