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加恐怖组织事实 2013年,希尔扎提·巴吾东唆使阿不利米提·阿巴拜克、阿不都艾海提·阿巴拜克二人加入“东伊运”组织。2014年7月,阿不都艾海提·阿巴拜克成为“东伊运”组织分支骨干,负责筹集资金和输送人员。 5.帮助恐怖活动事实 2013年5月,希尔扎提·巴吾东指使阿不利米提·阿巴拜克、阿不都艾海提·阿巴拜克二人,将其所有的120万元股权分红款和位于埃及开罗的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运”组织使用。 6.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事实 2007年2月,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务便利,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已判刑)以念“尼卡”方式缔结非法婚姻,唆使其干预司法行政事务。 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 2016年8月,希尔扎提·巴吾东让和田市大清真寺哈提甫阿布里米提·艾合买托合提(已判刑)在其女儿婚礼上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8.受贿事实 2002年至2017年,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调整、办理护照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1112.2429万元。 9.滥用职权事实 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务便利,在2004年12月,违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年的两名罪犯安排在拘留所服刑,未予收监;2005年,希尔扎提·巴吾东违规要求墨玉县看守所所长为服刑人员喀日·阿布拉减刑,遭到拒绝。后因看守所管理不善,喀日·阿布拉脱逃。希尔扎提·巴吾东为不影响其职务升迁,要求看守所管理人员隐瞒脱逃事实,出具虚假的保外就医手续。 10.徇私枉法事实 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务便利,在2004年5月处理当地一起刑事案件时,仅追究了其中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其他涉案人员故意不予追究。2018年4月,该案其余30余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8月,希尔扎提·巴吾东利用职权,授意公安民警不要追查阿卜来提·乃再尔瓦克故意杀人一案,并带多名公安民警参加阿卜来提·乃再尔瓦克的宴请,以保护阿卜来提·乃再尔瓦克免受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阿卜来提·乃再尔瓦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为目的,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勾结境外分裂势力,唆使、支持、纵容境内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其背叛国家,投靠“东伊运”组织,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其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其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其教唆他人参加“东伊运”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其将受贿所得的120万元钱和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运”组织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其唆使、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干预司法行政事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其邀请宗教人士在其女儿婚礼上进行非法讲经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12.24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徇私舞弊,违规为服刑人员提供庇护,故意隐瞒服刑人员脱逃事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到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且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希尔扎提·巴吾东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