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再度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月1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在2018年7月的版本基础上,银保监会此次调整了代理机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要求以及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条件等。
所谓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
此次《征求意见稿》与2018年7月的版本有个显著的变化是在市场退出方面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此前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多年的监管实践来看,针对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小散杂乱、内控薄弱的特点,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对机构进行定期体检,是一种有力的制度安排,对提升机构内控管理,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监管抓手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就业务许可而言,《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业务回避提出明确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前期,在监管实践中,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应依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从严规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在两个地方对加强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二是明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在注册资本上,《征求意见稿》将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调高至20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变,依旧为最低限额5000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