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提出降佣诉求,平台该不该答应?刘远举告诉记者,这是双方相互博弈的事情。他觉得,现在有个不好的现象,就是价格问题、市场问题舆论化,“对市场经济来说,这不是一个好趋势。” 作为商家批评的对象,疫情之下的美团日子并不好过。美团CFO陈少晖在最新一季度财报电话会上称,1月末,美团外卖单量开始下降,2月的单量是往年正常水平的一半。美团财报预估,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或亏损,未来几个季度的经营业绩亦会受到不利影响。 美团高级副总裁、到家事业群总裁王莆中诉苦:2019年第四季度,美团外卖平均每单利润也不到2毛钱,平台的绝大部分收入需要投入在帮助商户提供专业配送、获取订单和数字化建设中。 有餐饮商家用阿里、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举例,提到电商平台上商家的佣金较低,因此美团也应该向电商平台一样降佣。 美团的盈利模式与电商平台不同。崔丽丽告诉记者,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基于买卖双方的交易大数据所推出的广告、营销等业务,一年一次的平台入驻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在美团上,依靠商家广告营销收费,收入做不起来,“外卖平台的竞价排名是基于位置的,可能只有周围3到5公里商家参与竞价,不像电商平台上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价,量级就不一样。” 按照李密的说法,他的店铺在美团上的其他支出,包括推广、营销费用等加起来,一般在5%以内。 目前,佣金仍是外卖平台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2019年,美团外卖佣金占总收入67.2%。 商家支付给美团的佣金,主要是使用美团外卖的配送费用。美团称,配送服务费占到佣金的80%,如果商家不选择配送服务费而自行解决配送,几乎所有商家佣金立刻可以减少到个位数,可能会低于5%。 凭借30分钟送货上门的即时配送系统,美团从“吃饭”起家,搭建了一个有4.5亿用户,600多万商家,近400万外卖小哥的庞大商业帝国。此刻,由于即时配送的高成本,美团无法在降佣的同时获得盈利。 一边是商家生死存亡,一边是平台亏损难题,双方正在博弈中。 博弈与交涉 商家与美团的交涉仍然胶着。 商家握在手里的砝码,包括行政措施。4月14日,广东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对深圳地区餐饮外卖服务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向美团、饿了么,以及相关餐饮协会发出了调查函。 商家还有法律手段。广东省餐饮协会认为,美团要求餐饮商家独家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协会在声明中提到,如果美团拒不回应和调整策略,将联合全国各地餐饮协会采取进一步维权行动。 商家能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满足自己诉求吗?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反垄断律师邓志松告诉记者,互联网新经济公司涉嫌垄断的纠纷一般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这种行为的难度较大。 垄断类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垄断协议,一类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按照协会的指责,美团涉嫌第二类。《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至今,我国行政执法的案件中,涉及垄断协议的案件超过200件,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只有数十件,远低于第一类,原因就在于难以认定。 作为反垄断资深律师,邓志松去年参加过多次互联网公司涉嫌垄断的研讨会,包括中央和地方层面涉及反垄断执法的各种学术和实务会议,但是,与会者很难形成统一意见,“争议很大”。 广东餐饮协会的理由是,美团在广东的外卖市场份额在60%到90%左右,涉嫌垄断。即使这个市场份额已经被认定,邓志松告诉记者,市场份额仅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更重要的因素包括控制商品价格以及阻碍新市场进入者的能力。从相关市场进入难易程度来看,如果其他公司比较容易进入外卖市场,就很难认定美团或其他企业具有支配地位。 商家指责美团垄断的主要原因,是美团要求商家签独家协议。邓志松说,《反垄断法》尊重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关键点在于商家有没有选择权。如果商家没有选择权,外卖平台要求必须签独家,毫无疑问是构成违法行为的。如果商家有选择权,可以签独家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并有合理的商业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这种优惠而与多家外卖平台同时合作,那么可能并不违反《反垄断法》。 4月13日,美团对广东餐饮协会回应,2020年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家恳谈会,与商家更深入地交流、沟通,共同商议和落实更加切实有效的餐饮复苏之计。但协会对此并不满意,因为“疫情下很多餐饮企业等不到恳谈会的召开”,协会希望美团早一点拿出实质行动,并给出了4月17日的最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