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疫灾之前,我国有关部门就开始了生物安全立法的调查研究,形成了《生物安全法》草案。疫灾发生后,人们针对疫灾问题,呼吁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 根据相关介绍,现在的《生物安全法》草案适用范围有八大类,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灾;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6] 从“生物”概念、“安全”概念、“生物安全”概念的准确含义出发,《生物安全法》应该把真正的生物安全放在最前面,也就是把现在《生物安全法》草案中的第四项内容,即“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置于首位。这才是生物安全的本来含义。另外,作为需要安全的遗传资源,并不仅仅是人的遗传资源,还包括动植物和微生物的遗传资源,因而还需要把上述一句话修改为“生物资源和生物遗传资源的安全”。如果立法详尽些,还应该把这两个问题分成两部分,一是“生物资源安全”,二是“生物遗传资源安全”。此后,是另一个符合“生物安全”本义的内容,即“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样,如果立法详尽些,这也可以分为两部分,并且根据其与“生物安全”概念匹配的严密性,把生物多样性置于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之后,从而形成《生物安全法》的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三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四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其实,这次新冠疫灾给法治方面出的题目,直接来看并不是生物安全法,而如何完善紧急情况应对、如何搞好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只有在发生本土生物物种濒危、灭绝,发生生态灾难,发生外来生物入侵等真正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时,才涉及《生物安全法》。因为生物安全,就是要生物本身安全,包括生物物种安全,生物基因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以及生物环境安全,也就是生态安全等等。至于某种生物、微生物、病菌、病毒造成了疫灾,能够对此发挥直接作用的法律,并不是普通的生物安全法,不是保护病菌、病毒和微生物安全的法,而是如何保护人的安全、国民安全,以及因此会受到牵连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政治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如果在这个时候想着要立个生物安全法,要保护生物安全,那么病菌、病毒等合乎逻辑地就成了需要安全的对象,需要保护对象,那我们消灭病菌、病毒就违法了。因此,从当前《生物安全法》草案涉及的内容看,要使这部法律的名称与内容更好对应起来,使法律名称能够把法律正文条款和内容都包容进去,其名称应该修订为《生物安全防控法》。这个名称的意思,是指生物方面的安全防控,而不仅仅是保护生物安全。这样,从“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工作出发,《生物安全防控法》不仅能更好地覆盖现有《生物安全法》草案的条款内容,而且排列顺序也更符合立法本意和重点,突出了以人民健康和安全为目的疫病防控。 因此,虽然与新冠疫灾本身直接相关的概念不是“生物安全”,但却是与生物相关的一系列安全问题,包括生物安全问题,这使人类不能不思考范围更为广泛的生物安全问题,不能不进一步做好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和修法,最终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向前发展。包括生物领域安全防控在内,这次新冠疫灾将对整个国家安全立法、修法和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起到了许多今天还难以想到的多方面积极作用。 在立法修法等现实问题之外,新冠疫灾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国家安全”概念,思考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 近年来,人们理解的“国家安全”概念已经与以往有很大区别,已经从几千年来只是“统治者安全”及相关的政治、军事等少数几个安全的异化状态,回归到“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总体安全”这一“国家安全”概念的真实含义。 从范围和边界来看,真实的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所有领域、所有方面、所有层级安全的总和。传统安全观一直关注的安全,如政治安全、军事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等等,是国家安全;非传统安全观新近揭示的安全,如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等等,特别是国民安全,即人安全,也是国家安全,而且一个国家范围内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等,都是国家安全。这就是说,领土安全是国家安全,资源安全也是国家安全;主权安全是国家安全,人权安全更是国家安全;政治领域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经济领域的安全也是国家安全;军事领域的安全是国家安全,文化领域的安全也是国家安全;上层的安全是国家安全,下层的安全也是国家安全;政府的安全是国家安全,家庭的安全也是国家安全;军政要人的安全属于国家安全,妇孺老弱的安全也属于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有大事,国家安全也有小事;大的安全是国家安全,小的安全也是国家安全……。这样的理解不是国家安全的泛化、不是国家安全的扩大,而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回归,是回归到国家安全的本来面貌,是回归到国家安全的科学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