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
4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
根据《办法》,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情况的监管评价,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的评价要素:
一是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情况。
二是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等情况。
三是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情况。
四是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情况。
五是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规范服务收费、报表数据质量等情况。
每类评价要素下设若干项指标,监管部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根据汇总后的综合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评价等级。
具体来看,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90,85]区间者为二A,(85,80]区间者为二B,(80,75]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5,70]区间者为三A,(70,65]区间者为三B,(65,60]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结果产生后,将如何运用?《办法》明确,将通过以下方式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监管评价的导向作用:一是向单家商业银行通报评价结果。二是将评价结果抄送商业银行的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三是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四是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办法》指出,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在整改落实上,监管部门责令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且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根据《办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开展评价。银保监会对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评价,地方性法人银行由属地银保监局进行监管评价。评价工作按照银行自评、监管初评、监管复审的顺序进行,具体包括六个流程。
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评价目的】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