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公布。山西省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起草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在保障公民等各方权益方面,《办法》提出,起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或者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不得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内容等。老百姓打交道比较多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