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案件调查的逐步深入,为进一步提高查办效率,六盘水税务稽查部门启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向警方通报了案情,双方成立联合调查组,加大案件调查力度。
办案人员获取了检查期内L公司运费结算信息和逐车登记台账,以及驾驶员运输合同、过磅单、运输款支付记录等资料。
办案人员了解到,2018年—2021年期间,L公司承运M公司各种煤炭产品共23.19万吨,其中精煤18.39万吨、中煤4.8万吨。
对比M公司申报数据后,办案人员发现,该企业共申报销售精煤18.39万吨、中煤1.8万吨。与L公司提供的中煤实际运输量对比,M公司少申报3万吨中煤。
这是巧合吗? M公司称已倾倒填坑的3万吨“矸石”,是否实际上是其已对外销售的煤炭?
寻找煤炭的“下家”
虽然案件调查取得了突破,但企业的中煤究竟销售给哪些单位?销售金额是多少?收入最终去了哪里?这些情况仍然未知。
为此,税警联合调查组对M公司涉税数据、L公司登记运输台账所载的运输信息,以及M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和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账户的往来信息等,进行梳理核查,最终获得了M公司下游企业云南K公司、江西P公司、广西L公司等多个企业的银行账号、办公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办案人员结合这些信息,对M公司与下游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张某个人账户的大额资金进出情况实施核查。他们发现,云南K公司、江西P公司和广西L公司等企业,曾多次向M公司账户支付标注信息为购煤款的资金,而这些款项不久就被转入张某账户,累计金额共有1400多万元。这些收入,企业并未依法申报。取得这些证据后,检查人员按照近几年当地中煤400元/吨的平均价格进行测算,这些资金收入对应的煤炭数量正好是3万吨。
随后,办案人员赴云南、江西、广西等地,对云南K公司等下游企业进行调查,调取核查了这些下游企业向M公司购买中煤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证实M公司确与这些企业进行了煤炭销售,这些企业也确实向M公司支付了相关货款。至此,M公司通过不开票方式对外销售煤炭,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事实确凿无误。
经查,2018年—2019年,L公司采取不开发票方式,向云南K公司、江西P公司及广西L公司等用户销售煤炭3万吨,并隐匿相关收入共1441.24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在对企业收入和成本等进行核定后,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379.8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费款数额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抓住关键点,识破“障眼法”
2023年06月20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副局长 王德平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煤炭销售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以处理大量矸石废料为名,向资源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上报虚假产销数据,以掩盖真实销售行为,隐匿收入逃避纳税,其行为扰乱了煤炭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导致国家税款流失,须予以严厉查处。
本案案源来自风险管理部门专项分析时发现的疑点。在企业已停产、现场核查无果情况下,检查人员结合当地的地域特征和煤炭洗选销售行业生产特点,从企业煤炭运输物流入手,突破调查瓶颈,通过与能源管理、公安、银行等部门协作,多方取证,最终戳穿了企业煤“变”矸石谎言,锁定其销售3万吨煤炭收入未申报的违法证据,使案件顺利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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