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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女子称加班没有加班费 涉事公司:其从不加班(3)

人事 | 发布时间:2023-04-24 | 人气: | #评论#
摘要:最终,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工资差额477.5元,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其

最终,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工资差额477.5元,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卢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裁决结果出来后,李某仍多次在社交平台上公开发文诋毁公司。

律师解读:

女子在职期间多次迟到,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实女子在职期间迟到21次,该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女子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仲裁委据此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并无不妥,“但是用人单位应补齐李某在2023年2月22日最后工作时间之前的工资。”

此外,赵良善律师也强调,如李某歪曲、罔顾事实,在网上发文辱骂、诋毁用人单位及仲裁委,轻则构成民事侵权,“依据《民法典》规定,李某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重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警方可对女子予以治安处罚。”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则表示,在本案中李某迟到多次,没有遵守身为一个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纪律,不管是从严重违纪的角度还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角度去辞退该女子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是没完全没有问题的。如果是已经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迟到次数过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她也是合法的。

赵良善律师还提醒称,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弱势群体员工的权利保护力度较大,但是员工也不能无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不能我行我素任意迟到,“‘迟到早退’不仅体现员工的工作态度,同时也是违反用人单位工作纪律的行为。如果轻微的迟到早退,比如迟到早退一两次,用人单位需秉持包容原则;但是,如员工多次迟到早退,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并无不妥。”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李佩欣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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