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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女子称加班没有加班费 涉事公司:其从不加班(2)

人事 | 发布时间:2023-04-24 | 人气: | #评论#
摘要:涉事女子在社交平台的相关发文截图 对此,涉事公司的小红书官方账号曾在评论里回应称,他们是设计公司,确实存在加班,但是也有较为合理的调休制

“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女子称加班没有加班费 涉事公司:其从不加班

涉事女子在社交平台的相关发文截图

对此,涉事公司的小红书官方账号曾在评论里回应称,他们是设计公司,确实存在加班,但是也有较为合理的调休制度,“可这跟李某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她从不加班。我有她全部的考勤记录。”

针对上述事件,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涉事公司负责人卢先生。他表示,该公司是从去年8月才正式创立,所有员工入职便签劳动合同,入职当月就购买社保。去年12月26日,李某入职,“她入职共58天,除去春节和元旦节假日,考勤36天,她却迟到21次,共计迟到320分钟。我们多次提醒,并且都有微信截图。”

在卢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该公司去年12月25日至今年2月28日的考勤月度表上,李某共出勤36天,迟到(严重迟到/旷工迟到)21次、早退1次、旷工9天,且并无加班记录。而在这期间,涉事公司方曾通过微信询问李某为何迟到,李某则以“闹钟没响”“人太多路又滑走慢了”“坐错方向了”等为由进行解释。同时,李某也曾多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发微信表示要“晚到几分钟或十几分钟”。

仲裁结果:

公司支付女子工资差额477.5元,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2023年2月28日,李某因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事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卢先生所在的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工资174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50元。

“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女子称加班没有加班费 涉事公司:其从不加班

“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女子称加班没有加班费 涉事公司:其从不加班

相关仲裁裁决书 受访者供图

穗荔劳人仲案【2023】651号仲裁裁决书显示,李某于2022年12月26日入职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岗位为市场推广,每月固定工资5500元,工作时间则为9:30-18:30,入职是大小周休息制,春节假期后变更为双休制。此外,李某的最后工作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

针对双方争议的工资差额问题,李某主张其2023年2月出勤共计15.5天,被申请人已发放2023年2月工资3299.88元,尚存在差额。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已向李某公示考勤扣款规定,亦未举证证明向李某提前告知扣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还需支付李某2023年2月工资差额477.5( 5500=20*15.5-3299.88-485.12)元。

另外,在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上,被申请人主张李某在职期间考勤36天,共计迟到21次,迟到时长320分钟,其以此为由于2023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申、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处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照每天8小时工作制,被申请人主张的上下班时间具有合理性,该委予以采信。根据庭审陈述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确认的《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申请人存在迟到21次、缺卡、早退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被申请人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依据,该委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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