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6)
时政 | 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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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关于销售额。《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
(四)关于销售额。《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关于计税期间。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九)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十)关于过渡期安排。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原题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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