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5)
时政 | 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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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征求意见稿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九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征求意见稿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九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依法治税”有关要求,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为了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相关规定。
经过八年十大步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我们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等,并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按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构建科学财税体制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巩固营改增及增值税改革成果,同时为促进经济发展及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预留制度空间。
(二)贯彻增值税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通过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新税制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要求,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漏洞。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二)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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