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3)
时政 | 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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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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