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澎湃新闻 北京
一次偶然的机会,作为原告方的马军获得了一份“原始判决”。看完判决书后,他发现判决结果与此前收到的判决书上记载的不一致。
“26日判决书”与“28日判决书”末页。 受访者 供图 这两份判决书均由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院作出,案号同为(2016)皖1126民初2325号,但两份判决书作出的时间相差两天:其中一份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为方便表述,该份判决下称“26日判决书”),另一份为2016年9月28日(下称“28日判决书”)。其中,“26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比“28日判决书”多了一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石英石1.7万余吨。 此后,马军向凤阳县有关部门举报发现“阴阳判决”一事。在调取该案件卷宗时,马军发现“28日判决书”的签发人为时任法院民二庭庭长的桂斌,遂认为是桂斌修改了判决书。 滁州市中院作出的一份《接访笔录》显示:桂斌称“26日判决书”系草稿;凤阳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形成的处理意见显示:桂斌在实行庭长签发制度时,建议承办人丁伟修改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属实,但是该案件经滁州市中级法院评查认为并无问题。 就“26日判决书”形成经过、桂斌是否受到处分等问题,澎湃新闻分别向凤阳县法院和凤阳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长静提出采访请求,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阴阳判决”? 马军是凤阳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金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澎湃新闻反映称,2016年,该公司与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下称:“台玻公司”)产生纠纷,该公司诉至凤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台玻公司返还所借的4.4万余吨石英石,并赔偿违约石英石1.8万余吨。同年,金盾公司收到凤阳县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即“28日判决书”)。该份判决书显示,凤阳县法院判决台玻公司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驳回金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马军称,2018年10月,他因在家中没有找到“28日判决书”,便给审判员丁伟打电话提出去法院再打印一份判决书,“去的那天丁法官不在,书记员在电脑上把判决书打印出来并盖上了法院的章。”马军说,他拿到判决书一看,发现该判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判决结果有三项:台玻公司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台玻公司赔偿违约石英石1.7万余吨、驳回金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马军在家中找到了“28日判决书”。与“26日判决书”一对比,马军认为他遇到了“阴阳判决”。 “26日判决书”显示,根据双方签订的《矿石借用合同》,经过计算,认定台玻公司应赔偿违约石英石1.7万余吨,对金盾公司主张的1.8万余吨违约矿石多于1.7万余吨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28日判决书”则显示,该院认为,因金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运输公司按约支付运费,故第三方运输公司也违约。第三方运输公司违约的后果应当由金盾公司承担。故对金盾公司要求台玻公司归还1.8万吨违约矿石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签发庭长曾称“26日判决书”系草稿 2019年4月,马军以发现“26日判决书”为由,向滁州市中院申请再审。另一方面,马军开始举报“阴阳判决”一事。在调取该案件卷宗时,马军发现“28日判决书”的签发人为时任法院民二庭庭长的桂斌,遂认为是桂斌修改了判决书。 2020年5月26日,马军的父亲马文超前往滁州中院进行信访。《接访笔录》显示,滁州中院副院长李传水、凤阳县法院副院长桂斌、滁州中院申诉信访局局长韩阳接待了马文超。对于出现两份相同案号、不同内容的判决书,桂斌称,“26日判决书”是草稿。韩阳称,中院信访局要求凤阳县法院查清楚这两份判决书是如何形成的,凤阳县法院说最终送达的判决书是9月28日的,9月26日的判决是因为当时当事人找丁法官,丁法官没有从档案室调取判决书就直接加盖公章交给了当事人,因此才出现两份不同日期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