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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法院现“阴阳判决”:签发庭长被指更改判决,纪委称系建议修改没问题(2)

专题 | 发布时间:2023-06-27 | 人气: | #评论#
摘要:滁州市中院《接访笔录》。 受访者 供图 《接访笔录》显示,李传水表示,一个案件出现了两份不同日期的判决书,对于法院来说绝对不应该,滁州中院会

滁州市中院《接访笔录》。 受访者 供图

《接访笔录》显示,李传水表示,一个案件出现了两份不同日期的判决书,对于法院来说绝对不应该,滁州中院会严格追查。判决书有严格的制发程序,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书要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当事人对于合法的已生效判决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中院会按申诉程序来解决。

马文超称,“原本法官作出了合法的判决,但是有人横插一手,干预了之前公正的判决,希望李院长予以督查,不然我就向省纪委反映检举。”李传水表示,“我们绝不认同和姑息这种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案件的情况,如有此情况,欢迎举报监督。”

纪委称系庭长建议法官修改判决,并无问题

2021年6月4日,滁州市检察院给马军的回复函显示,关于两份判决书一事,凤阳县法院已回函确认,相关人员、涉案法官因工作失误已受到纪律处分。

澎湃新闻获取的一份材料显示,2021年6月11日,凤阳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形成处理意见:“凤阳县法院副院长桂斌在担任县法院民二庭庭长期间,在实行庭长签发制度时,建议承办人丁伟修改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属实,但是该案件经滁州市中级法院评查认为并无问题,故无法认定桂斌存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问题,建议予以了结。”

马军还称,早在2019年7月,他就将对桂斌的举报材料交给安徽省高院,该份举报材料最终于当年8月被转至凤阳县纪委监委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王年敏手里,其后便没有下文。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12月13日,凤阳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任命桂斌为凤阳县法院副院长。

澎湃新闻获取的前述材料显示,2021年7月3日,凤阳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形成处理意见:“关于反映王年敏对举报人反映的桂斌枉法裁判有关问题线索未及时处置的问题。王年敏同志承认其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处置该问题线索,存在失职失责问题。鉴于王年敏同志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明其未能及时处置桂斌问题线索的失职失责问题,主动认错悔错。经研究,建议对王年敏同志批评教育,要求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此案了结并向王年敏同志予以反馈。”

凤阳县法院启动再审,蚌埠市中院认为启动再审有误

另一方面,马军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滁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8月,滁州市中院作出(2020)皖11民申4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再审审查。

滁州市中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以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且金盾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未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

凤阳县法院裁定启动再审。 裁判文书网 图

2022年2月16日,案件突然迎来转折——同年2月16日,凤阳县法院作出(2022)皖1126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注:指“28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为由,裁定该案由该院再审。

再审期间,马军提出桂斌仍担任凤阳县法院副院长,案件不宜由滁州市中院及其所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凤阳县法院认为,由于该案再审期间出现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将该案报请安徽省高院指定管辖。2022年4月,安徽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审理。

2022年11月,禹会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凤阳县法院“28日判决书”;台玻公司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台玻公司赔偿违约石英石8879余吨、驳回金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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