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方认为,通过证据材料来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婚外情是相互吸引,并不是利用职权对下属妻子进行霸占,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很偏激的认识。被告人本来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的事情,但使用暴力的手段导致两个家庭家破人亡。公诉方表示,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死刑,但不要求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公诉方起诉的罪名,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无异议。 陈某某辩称,他和妻子还没有一儿半女,罗某波破坏其婚姻,对他的伤害无法用言语形容。罗某波的过错,是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他的主观意思只是想教训罗某波,把他捅伤住院,并非想造成罗某波死亡。他愿意认罪悔罪,但恳求法院能从轻判决。 陈某某的律师韩平禹当庭辩护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义愤杀人,被害人存在的重大过错,对矛盾的激化存在直接责任,这也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韩平禹认为,陈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情节较轻,他请求法院对陈某某判处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审判被告人无期 黔东南州中院认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阻却行为,本案不属此情形,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在亲属的协助下抓获归案,应当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义愤杀人,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的行为确已违背了道德伦理,但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权益受到侵犯后,不寻求公力救济,采取极端的手段杀人,其动机非为社会正义,而属报个人私仇。 陈某某的行为既有悖于法律,也有违于社会公序良俗,应受法律惩处。辩护人提出的义愤杀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黔东南州中院判决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韩平禹说,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陈某某当庭表示判得太重,他不服此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 |